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立法构想
2017-05-30韦钧策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7年8期
韦钧策
【摘 要】近年来,我国金融消费市场发展迅速,金融消费者在通过多种理财渠道进行投资理财的同时,其个人信息安全也承受着诸多风险。随着个人信息的复杂化与数据化,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综观我国的立法体系,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立法缺位,救济渠道有限,维权乱象严重,相关部门欲施以援手而无法可依。为此,文章欲通过探讨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理论依据,探讨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信息权;混合立法;行业自律;证明责任倒置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7)08-0133-04
1 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界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1]《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2014)中规定:“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切实可行地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身份的信息或信息集合;不适用于经不可逆的匿名化或去身份化处理,使信息或信息集合无法合理识别特定用户身份的信息。”[2]《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3.2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可为信息系统所处理、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计算机数据,并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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