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电子商务立法的价值旨趣
2017-05-28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
网信军民融合 2017年6期
关键词:经营者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 吴沈括
时至今日,从全球范围来看,随着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以及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不再局限于以传统PC第三方平台为中心的传统电商模式,而是日益突出地表现为各类以分享为核心的新型电商业务。
毋庸置疑,在专门电商平台以外,新式网络平台包括各种社交平台、APP分发平台、新闻聚合平台以及垂直专业领域分享平台等已如雨后春笋,其间呈现的商品交易、闲置分享、出行分享、房屋分享以及技能分享等诸多交易场景和商业模式已逐步成为电商行业的主流样态。
在此图景下,网络技术与社交媒体的日常应用显著削减了新型电商业务的组织模式、商业模式可能面对的旧有障碍,尤其是开放数据和智能手机的高频普及,各种网络技术促成公民之间建立更为直接的交流联系、更为短缩的交易流程。社会-文化演进催生新的生活样态、新的发展方式,助益民众汇聚资源共创新的文化、工作、权利和社会品位。
作为更高效、更灵活的崭新经济-文化模式,其突出价值在于更好地促进多样态消费形式的发展。在资源的所有之外,还能拓展资源的持有形态,可以认为其重心在于物品和服务的利用流通,强调的是对物品和服务的“接入(获取)”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