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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2017-05-26郑卫东

当代工人 2017年8期
关键词:欺诈书面当事人

郑卫东

编辑:既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官为何不支持陈厂长索要双倍工资?

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该案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后借故拖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又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于理于法均无依据,故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看似劳动合同关系,但实质是利用法律程序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那么什么是恶意诉讼呢?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规则或者法律的空白与漏洞,以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为目的,以虚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提起诉讼,并期望这种侵害行为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而达到合法的目的。

与正常诉讼相比,恶意诉讼具有隐蔽的特点,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对法律有深入的了解,其主体资格、事实理由等往往具备法律规定的要求,当事人能够准确判断审判进程和判决结果,因此在立案及审理过程很难发现。

本期案例中,陈厂长利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明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在工作几个月后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是典型的“欺诈型虚假诉讼”——行为人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将被害人作为被告骗取法院裁判文書,以合法形式从被告处获取本属被告权益的行为。欺诈型虚假诉讼除了欺骗法院外,还欺诈另一方当事人。法院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对陈厂长的诉讼要求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编辑:法律对恶意诉讼有哪些制裁措施?

律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规定了对恶意诉讼的惩治,第一一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一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三0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0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有了这些规定,但相对不断增多的虚假诉讼,这些规定还是远远不够的,希望立法部门出台更多有针对性的法律,以扼制虚假诉讼不断增多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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