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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动法有关问题刍议

2017-05-23陈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劳动法完善内容

摘 要: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中国的劳动法起步较晚,理论准备不足,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劳动立法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就使得我国劳动立法现状更显滞后,而有修改、完善之必要。本文从劳动法的概念与部门法性质、劳动法完善的必要性、劳动法完善的内容来阐述劳动法的完善问题。

关键词:劳动法;完善;内容

一、劳动法的概念与部门法性质

对“劳动法”一词的理解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上的劳动法也称为形式意义上的劳动法,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社会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地法律。广义上的劳动法也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法,除了包括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外,还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上述关系的法律规范。

所谓部门法是指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每个法的部门都以它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方法的不同而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又互相关系、协调统一。因为劳动法和民法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此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虽然表面看起来二者均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民法之对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中是可以单独调整的,如物权关系、合同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人格关系则属一般意义上的人身关系。但劳动法之劳动关系乃是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难以在法律设计上独立存在,从而使得这种社会关系具有不同于民事关系的独立存在性。

二、劳动法完善的必要性

(一)立法滞后

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与现实劳动立法的差距,使得劳动法严重滞后。劳动法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的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蓝图还不够清晰。鉴于尚未完整展示和还不定型的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所制定的《劳动法》,就不可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制度做出完备的规定,更不能完全解决后来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中不断出现的问题。至于2007年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然被寄予厚望,但也仅仅是对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补充和细化;虽然增加了劳务派遣制度和非全日制用工等制度,但其关注内容也主要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问题,并不具有前瞻性,也不能使我国劳动立法从根本上完善。

(二)体系尚不够健全

劳动法体系是由一系列的劳动法分支构成的,按照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劳动法学者,同时又是大法官的黄越钦先生的观点,劳动法应由雇佣关系法、劳资关系法、劳工社会安全与福祉法制、劳动市场法制、工作环境法等构成;而上述法律规范在我国有相当部分是不存在或者规定不详,再 就是有些法律规范虽然存在,但各地差异很大,造成“碰撞式空白”,因此急需完善。

三、劳动法完善的内容

(一)单项劳动法律完善

劳动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及第三法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就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但由于我国劳动立法起步较晚,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真正建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为基本法的现实情况下,而不能全面修改或废止,只能先制定各单项劳动法律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认为如下单项劳动法律急需制定:①《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及其基本框架已为《劳动法》和有关部门行政法所规定,许多地方立法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取得成功的经验,并形成了值得推广的社会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②《工资法》和《工时法》,这两项法律作为劳动法的基准法,立法难度相对小于劳动关系法,在立法技术上易于借鉴境外立法,而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工资权、休息权的现象非常多见和严重。因而,这两项法律有必要优先列入立法规划。

(二)将雇佣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雇佣关系在劳动争议中经常出现。通常理论界认为,所谓的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用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有很多理论界人士建议将雇佣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中,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最近才颁布实施,如果内容有重大变化,对其神圣性和严肃性会有不利影响;同时,《劳动法》在我国是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在其原有内容上,使雇佣关系成为其调整对象,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我国,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毕竟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并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若把当前的雇佣关系完全视为劳动关系,势必会造成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在具体操作上,可把雇佣关系完全视为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对此采取“特别规定”或“例外规定”的立法技巧,以体现雇佣关系在本质上属劳动关系,同时又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性较强的特点。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劳动法和劳动法学已然成为理论界和实物界的热点问题。笔者对此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完善。广泛收集资料,形成此文。但本文的许多想法尚显稚嫩和不足,也正缘于此,才促使我繼续关注、研究劳动法学。

参考文献:

[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

[2]谢德成、管火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

[3]王兴全、黄昆.《中国劳动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

[4]刘晨.《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载《法制与社会》,2007第1期.

[5]孙林.《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载《法律与社会》,2007第2期.

[6]王全兴.《劳动法完善的方式选择》,载《中国劳动》,2005年第2期.

作者简介:

陈敏(1982~),女,政治与行政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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