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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5-23邓天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解决对策存在问题

摘 要:社区矫正自2011年年5月1日起正式以明确法律规定的方式走入了公众视野。2012年1月10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具体、明确的条文规定了该项制度的实际执行要求。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中肩负起了检察监督的职责。然而检察机关的检查监督还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基于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提出若干对策,以期对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检查监督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查监督;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及新《刑事诉讼法》将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犯纳入了社区矫正的管辖范围。社区矫正作为改造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肩负着宣告、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后续处理的重要职责。其中检察机关作为该项制度的检查监督机关,其检查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没有监督就没有合法合规的执行,通过检察机关参与到该制度的监督中,其实就是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组织执行工作中安装了一个监控器,通过监控督促合规。[1]二是有效保障矫正人员权益,同时监督矫正人员行为,实现“宽严相济”。一方面促进矫正人员回归社会,从矫正工作的方方面面提出合理意见帮助保障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行为的矫正人员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近些年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实际推行,其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专司社区矫正检查监督工作的人员配备不齐、素质偏低。基层检察院配备社区矫正检查工作的专门机构的较少,即使配备了,一般只有一人从事该项工作,且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大多都是在本职工作之外从事兼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检察监督人员在工作中多存在疲于应对工作、整理案卷中,工作缺乏主动性、创新性。

二是检察监督工作多停留在案卷监督中,少有实地监督。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在社区中规范服刑人员的行为,利用社会环境帮助其回归社会。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中一般也都是在社区中进行。由此推断,对应发生檢察监督的重点也应当置于社区之中。但是现阶段的检查监督工作一般停留在案卷监督中,对于司法行政机关递交给检察机关的材料照单全收,缺乏审查材料的工作内容,且真正走入社区中,走入到服刑人员的生活、工作、学习场所的检查监督行为较少。

三是检察院内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流程不规范,互动缺乏。现阶段的工作中,基于缺乏专门检察机构,专业检察人员,较常出现的状况是基层检察监督工作依赖上级部门的指令、推动,本院工作缺乏主动的自我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等时间节点规划。另一种常见状况就是关于社区检察监督的工作日志、工作报表等记录内容不完整、使用格式不统一、整理归档不规范。同时由于该机构和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其他部门之间关联性相对较弱,专司或兼职该工作人的人员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较少,一般仅向上级负责汇报,所以工作的规范性缺乏,纠正违法建议书和检察建议书的使用存在滥用嫌疑。

三、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策

基于上述问题的分析,若想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真正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从制度层面增加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人员编制,完善考核机制。[2]只有充分的人力资源才能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人员紧缺的现象只会造成该项工作越来越难推动。所以需在基层院设置专司社区矫正的机构,在该机构中设置专门工作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且需完善对该人员的考核制度,当然这种考核并不是说其出具的纠正违法建议书和检察建议书越多越好。如果某地的社区矫正实施工作非常到位、效果十分良好,很有可能都会出现没有建议书的情形。考核的重点应当是检察监督工作对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工作的促进作用。

其次,基层院拓宽监督方式,采用多种监督方式并存的方式促进监督效果。需同时实行定期监督与临时监督;案卷分析与现场监督;统一监督与重点监督。对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要定期监督检察,同时出其不意的发起临时监督;以案卷监督为主,但不轻信所有案卷信息,需走入社区之中贴近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进行现场监督;对所有辖区内的服刑人员统一进行监督,同时设置重难点人员监督簿,对某些特殊犯罪的犯罪分子或者需要特殊照顾的服刑人员予以重点监督。

最后,上级机关加强对基层院的指导、监督。上级机关,主要是市一级的检察院从工作能力、工作素养、工作视野方面都要优于基层院,所以需要从更为全局、更为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角度出发,加强对基层院的指导监督。[3]监督其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工作材料的记录、流转的完整性,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解决,对于责任人员及时追究责任。

四、结语

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在实际执行中的种种问题时刻提示着我们需要从制度、流程、方式上对其完善,这个完善的过程需要基层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然而,具体的工作流程因时因地而异,各地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也不尽相同。所以各基层院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修正完善。

参考文献:

[1]吴蓓 张平.论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问题与对策[N].法制日报,2010-05-19012.

[2]曾坤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对策[J].法制博览,2015,05:156-157.

[3]王晓星.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的问题与对策[J].领导科学论坛,2015,21:13-14.

作者简介:

邓天江(1978.7~),男,汉族,哈尔滨人,在读研究生学历,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研究方向:国家法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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