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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内法规的完善

2017-05-23王士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党内法规准则条例

王士海

摘 要:2015年10月,党中央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们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实施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同时对于我党内部的法规体系进行了完善,从而对于全面从严治党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新《准则》;《条例》;党内法规

新《准则》、《条例》2015年10月18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套法规一正一反,相互联系,对于它们的修订也是对我党党内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一、对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明,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在过去的实践中,我们党逐步探索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它以党章为核心,尊重和维护党章的权威,一系列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法规规范为基础性主干性。这套党内法规体系,对于实现我们党的历史使命,保持我们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国内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有的法规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今天的要求了。

如原来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称老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在2010年正式颁布,至今已经有了五年的时间跨度。老准则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适用的对象过窄,它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没有涵盖全体党员;第二,缺乏正面倡导。老准则提出“八个禁止”“52个不准”,全是负面清单,而且许多条款与纪律处分条例相重复。这对于党内法规位阶仅次于党章之下的“准则”来说是不准确的;第三,廉洁的主题不够突出。老准则的有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没有直接关联。

原来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称老条例)是在1997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于2003年正式颁布的,到今年已经有12年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点:第一,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第二,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国家刑法相重复,把本来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我们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新《准则》《条例》共同修订,为广大党员划出了需要遵循的基本行为标准,它们不仅对违纪党员的惩处,同时也是对党员权利的一种保障。如新《准则》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将老准则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全部移入新《条例》中,实质是执政党的道德宣言和高标准,着眼于易学、易记,针对廉洁自律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方案,对党员及领导干部从政提出正面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光靠纪律是守不住的,必须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的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解决好“不想腐”的问题。新《条例》作为一把“戒尺”,将老条例中与国家法律重复或雷同的部分去除,突出纪法分开,纪在法前,注意纪律与法律的衔接,为广大党员构筑了一条行为底线。

这种修订使党内法规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划清了“准则”和“条例”两个不同位阶的界限与内容。“准则”是高线,需要踮起脚来才能够得着,其实现实生活中很少有,而“条例”是底线,大多数党员是处在二者之间的“中间地带”,可以以之为标准来知道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找到了界限才有自由,成为“自由人”。

二、划清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界限

在我国规范体系的话语系统中,耳熟能详的提法是“党纪国法”,而党的纪律从属于纪律系统,其与法律系统有明显的不同。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采用了“党内法规”的提法,这种提法会带来一种疑虑,即国法之外还有党法。所以必须要明确国法与“党法”的界限。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一样从根本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是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这就决定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根本上的一致性。但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和强制力是不同的:党内法规调整的是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是由党纪作保证的;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是一般的社会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国家法律法规必须体现执政党的意志,体现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一些政策、法规和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可以上升为国家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我们党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遵纪守法。

新《准则》《条例》的修订坚持了“纪法分开”的原则,将老准则中52个“不准”其中43個全部移入新《条例》,4个与法律一样,已经去除,还有5个有涉法内容的,排除其涉法内容,其余移入新《条例》中。新《条例》根据习总书记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将原来的10类违纪行为改为6类,分别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鉴于习总书记提到的财经纪律是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所以新《条例》中没有涉及,而且,廉洁纪律针对的都是不涉法的以权谋私行为,而涉法的都已删除。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分开,但“法”对党员约束更严了,法网织得更密了。新《条例》的修订把整个国家的法网罩在了党员的头上。如有党员违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房屋拆迁、工商管理、税务管理、新闻出版等国家法律法规,只要认定其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要给予党内法规处分,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了一些党员即使身陷囹圄还依然具有党员权利的畸形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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