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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构建遗嘱信托制度之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2017-05-23吴楠王维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信托法继承法受托人

吴楠+王维

摘 要:遗嘱信托,是委托人在死后通过信托以自己的意志继续管理财产,进行财富传承,避免财产被继承人轻易挥霍殆尽。我国《继承法》对遗嘱信托就没有规定,《信托法》仅在个别条文中提及了遗嘱信托的设立。目前,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并希冀在不久的将来能在我国建立起遗嘱信托制度。

关键词:遗嘱信托;信托财产

一、建立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1.克服遗嘱执行人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缺陷

我国《继承法》第16条只规定了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没有规定,也没规定遗嘱执行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学界对此有不同的学说,其中江平教授、周小明认为遗嘱执行人既非代理人、也不是固有职责而是信托关系的受托人,本文认为这种说法不适用于遗嘱信托制度。因为,如果按这种说法,遗嘱信托的基本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就成了委托人、受益人、遗嘱执行人三方,遗嘱执行人将担任遗嘱信托的受托人。遗嘱信托执行人是独立于信托受托人的第三人。在日本的遗嘱信托中,遗嘱人死亡时继承开始并且遗嘱生效,受委托的委托人收到遗嘱人死亡的通知后,决定是否选任遗嘱执行人,然后再将是否选任遗嘱执行人的情况告知继承人。也就是说委托人拥有是否选任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如果选任了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需按照遗嘱的指示管理处分遗产,在遗嘱信托中,遗嘱执行人应将遗嘱人(委托人)指定的财产转移给接受信托的受托人。遗嘱信托人的地位在遗嘱信托中比较明确,就是独立于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以外的独立主体,按照遗嘱的要求执行遗嘱人的财产。

2.克服过分强调遗产所有权的转移的不足

现行的《继承法》的设计忽略了如下问题:继承人因年幼或挥霍等原因管理不善,导致财产日益消耗殆尽,不仅不能使家族财产保值升值,也不能很好的地起到家族财富传承的作用。另外,在传统的继承中,继承是一次所有权变动过程,所有权转移完成,继承人就成为了财产新的所有权人,对于遗产的再次处分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应该继续由继承法调整。但是,遗嘱人希望其遗产的利益能够在时间上分配,即在不同的期间内由不同的人享有遗产利益,这种需求大量存在。而遗嘱信托制度能够弥补上述的弊端。

3.遗嘱继承能发挥遗产整体效用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可以对遗产进行分割。但如果坚持遗产的分割,会产生如为分割遗产支出的费用,此外,遗产分割前,所有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可能会导致管理权上的纠纷等,这都会对遗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上述弊端可以在遗嘱信托制度中得到克服。第一,遗产在遗嘱人死后交由委托人保管,遗产不需要分割,受益人即可获得收益;第二,在遗嘱信托生效后,遗产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可以避免因管理混乱导致的遗产贬值,再经过受托人对于遗产的专业化管理,容易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第三,因为受托人是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之外的专业第三方,因此具有合理处置管理信托财产的能力,也可以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从财产本身的价值来看,某些财产进行分割后,会削弱其经济价值。而在遗嘱信托中,遗嘱信托人能够对遗产作长期、复杂的规划,有利于遗产的长期保值和发挥其整体效用。

二、建立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可行性

1.社會环境

中国经济的快速地发展,使得个人财富的大量积累,具有巨额财富的个人和家族企业越来越多,为遗嘱信托的萌芽提供了基础。分析原因,人们在投资理财的过程中逐渐对信托、基金等新型的理财方式有了了解,对信托制度不再陌生。在一些英美等发达国家,遗嘱信托制度已经实施上百年,其法律制度建设已经比较完备,且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成为了人们在进行遗产继承时主要选择的方式。我国个人私有财富的不断增加,为可供作信托财产的社会财富提供了基础,再加上我国征收遗产税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等等,都为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法制环境

从法制环境来看,自2001年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以《信托法》为代表的信托法律法规,为遗嘱信托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信托法》第8条对遗产信托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这就为遗嘱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我国继承法上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可以认为为遗嘱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实践经验,使得人们更加容易理解遗嘱信托的实务设计。

3.文化传统

在我国的运营良好的私营企业中,创业者大多会选择自己的儿女作为事业的接班人。我国信托业在历经了多次的整顿,在2001年后开始正常发展,2001年开始实施的《信托法》为信托提供了充实的制度保障。近几年,国家也颁布了大量的法规、办法,逐步完善我国信托法律体系,加上对信托进行实务和理论研究的人也越来越多,信托的影响力正在扩大。这为将我国的文化传统融入我国实践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彼得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2]彼得·哈伊著:《美国法律概论》,沈宗灵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2页

[3]董慧凝:《信托财产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

[4]江平,周小明:《建构大陆信托法制的若干问题》,《政法论坛》,第6期,1993年

[5]宋刚:《关于遗嘱信托的几点思考—以继承法修改为背景》,《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第237期,2013年3月

[6]张平华:《遗嘱信托是克服继承法缺陷的工具》,《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5卷第2期,2002年4月

作者简介:

吴楠(1990.2~),女,籍贯辽宁省开原市,辽宁大学。

王维(1991.4~),男,籍贯吉林省通化市,辽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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