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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

2017-05-23王梅黄文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劳务派遣权益保护

王梅+黄文宇

摘 要:本文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探讨,着重从其特殊性入手,以我国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情况为研究对象,总结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的几种主要现象,并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提出完善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制度和措施的个人见解。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权益保护

一、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特殊性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两个合同:①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②劳务派遣协议,主要是约定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但是它为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提供了依据。由此可见,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存在的法律关系较传统的双边对应的劳动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它是一重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

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于一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可能面临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合谋的状况;当主张劳动权利时,被派遣劳动者会出现选择主张权利对象的困惑;而出现劳务损害时,被派遣劳动者又可能面临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卸责任,导致责任无法追究落实的情况发生。

二、我国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不足

我国劳务派遣业近年来迅速兴起,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快速发展、潜力巨大、无序竞争和缺乏规范[1]。目前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广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西、湖南、山东等地己经开展劳务派遣。上海市2002年到2003年,劳务派遣员工年增量为43;2003年到2004年劳务派遣员工年增量为35。采用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的主要是电信、银行、邮政、电国、医院、饭店、铁路运输等服务性行业,以及建筑业和制造业的一些部门[2]。电信系统的电信、移动、网通、联通等四大集团共有职工118. 3万人,其中劳务派遣工4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40. 5%。铁路系统职工总数为240万人,通过劳务派遣企业成建制输入的劳务工为32万,占职工总数的13.3%[3]。劳务派遣己成为我国常见的一种用工形态。但是,我国的劳务派遣中对被派遣劳务者的权益保护方面曾存在以下不足:劳动关系不稳定、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平等保护不足、不能做到同工同酬、劳务派遣工得不到正常晋升和工资增长、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的权利无保障、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欠缺等。

三、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完善

(一)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的立法

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岗位,因此被派遣劳动者一般都流动性较强,难以在一个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上进行较长时间的工作。笔者认为,针对劳务派遣人员通常“两不管”的实际,可以通过出台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的具体规定,加强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劳务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工会将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其会籍由用工单位工会管理。②劳务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务公司己经成立工会的,劳务工可参加其工会组织,并由劳务公司工会把这部分劳务工会籍转接到用工单位,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工单位工会要依据事实劳动关系,吸收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③跨省劳务输出地(单位)工会己把劳务工组织到工会的,由输出地(单位)工会向用工单位转接会员组织关系。[4]同时,健全完善农民工“一次入会,持证接转,全国通用,进出登记”制度,保证农民工会员“流动不流失,离乡不离会”[5]。确保被派遣劳动者即使更换了工作单位,其工会成员的资格不受影响。

(二)合理设计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的欠缺,笔者认为:

第一,就法律的适用关系来看,《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按照法理,当特别法无规定时,适用一般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可以认为对劳务派遣中发生的争议也适用先仲裁再诉讼的程序。当出现劳动争议是由于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不明确造成的情况时,因为劳务派遣协议是民事协议,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可先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照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两者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共识,这时应该适用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第二,就管辖问题而言,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争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管辖;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争议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管辖;被派遣劳动者与双层用人单位的争议,可由当事人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管辖。因为虽然被派遣劳动者需同时面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但是这两者并不孤立,在承担雇主责任时互有分工。因此,被派遣劳动者若是只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纠纷,只需与劳务派遣单位解决,不需牵扯入用工单位;若是只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亦同理。当纠纷涉及到双层用人单位时,这时双层用人单位都应参与解决过程,而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法律地位处于弱势,此时应当赋予其管辖选择权,使其能够选择最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管辖地解决纠纷。

(三)强化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的监督力度

要使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除了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之外,把法律切实的落到实处是关键。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大整顿力度,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行为,着力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应当逐步加强工会、雇主组织和派遣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能力。对不履行义务的单位进行督促;发现不合法的行为,立即予以纠正;对于屡教不改的,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比学.劳务派遣遭遇法律难题:人民口报,2006(01).

[2]曹海东.劳务派遣的非正常繁荣:南方周末,2007(12).

[3]王全兴.劳动派遣是“鸡刀”还是“牛刀”一一我国劳动派遣的现实本质及其矫正:当代法学,2006,(6):41-45.

[4]王全兴,侯玲玲.我国劳动派遣的负面作用及其立法对策.人才派遣理论规范与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1-47.

[5]王全興.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取向:中国劳动,2005,(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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