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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7-05-23郭志山李美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

郭志山+李美淳

摘 要:本文首先对网络证据的涵义及特征进行了分析,然后针对当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为我国的相关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对策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升,从而对网络取证法律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就显得非常重要,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而本文即是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寻求出更加有效的解决途径。

二、网络证据的涵义及特征

所谓网络证据,主要是指在网络上能够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反映的具体内容,网络证据主要通过计算机来进行表达,通过摄影机、磁盘以及打印机等设备进行固定并通过保全公证书继而发生效力,是一种依靠载体进行表达的证据形式。网络证据和其他的证据形式相比,具有一系列明显的特征,首先,网络证据在保存方面更加方便,而且内容丰富,能够长期存储、随时呈现。而且网络证据一经形成都能够始终保持最原始和最初的状态,客观地对事实的本来面貌进行反映。换句话说,如果将人为篡改、差错以及故障影响等因素排除以外,网络证据有着很强的客观性。

三、当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直接性被“改变”

传统的公证贯彻的是“直接性”,要求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由公证人员亲自接待当事人,以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现行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也没有突破直接性的限制,其前提是基于当事人的面对面的申请,公证员亲临现场,在物理空间完成公证活动,仍然以纸面形式出具公证书。而网络活动中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有可能是虚拟的人一电子代理人,这对传统的“直接性”形成了冲击。

2.高科技水平的缺乏

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离不开的是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技术以及网络技术,对于网络证据来说,均需要借助于一系列科技技术产生、传输和存储相关的电子文件,这一过程就需要科技技术与先进的设备作为支撑。而甚至还需要依托更加尖端的科学技术,这些技术往往还是需要动态变化和更新的。不过笔者对当前的公证机构技术水平以及设备的现状进行分析后发现,与实际需求还有着一定的差距,尤其在电子文件的鉴别与真实性评判方面等。

3.网络公证效率不高

网络经济之所以在现在能够发展非常迅速,和其具有很强的实效性是分不开的,也即是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不过在我国现行的公证制度之下,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繁琐的手续都对其带来较大的影响,甚至还会造成网络证据被毁灭或者难以提取,不仅对事实的认定带来了影响,而且还会对网络经济的良性运行带来阻碍。

四、网络证据公证保全的有效对策

1.对网络证据公证保全的程序进行完善

结合《公证程序规则》和证据保全过程存在的问题认为,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程序应该是:一是有两名以上的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至少一名公证员);二是对于证据保全的全过程要有详尽的现场记录,必要时要予以拍照、摄像等;三是在中立的第三人的计算机上取证,对于侵权的网页可以采取“另存为”网页文件、实时下载打印并存盘;四是按照操作顺序记录登录网络、输入网址、打开、下载、打印等整个过程,查询所使用的操作软件的名称与版本,所用的代理服务器名称或IP地址,审核下载的内容是否与网页内容相符,使其符合客观真实性。

2.提高公证人员的技术水平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对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的技术水平有着很大的影响作用。因此,还应该采取措施来加强他们的自身能力建设。具体来说,除了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办理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要求之外,还应该提升自己的公证知识与网络知识,可以不断加强自己在计算机和法律等方面的交叉学习,继而提升自己的水平。比如,为了提升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可以在内部构建公证人资格认证体系,对他们进行督促;同时还可以从外部引入专门的辅助机构进行专门的鉴定,当然,鉴定人员的资格也应该满足相关的要求,然后再由公证机构进行相关的公证。如果公证人员在网络证据保全过程中遭遇了困难,还可以由专家进行操作,以进一步保证网络证据保全的真实和完整性。

3.对独立的司法判断进行加强

此外,还应该对独立的司法判断进行加强。也即是在尊重公证取证的效力的过程之中,应当注意到公证取证并不能取代独立的司法判断。审判人员在查阅公证书的内容时,还应审核该公证书中公证人员是否有解析IP地址的过程,以及计算机与互联网的连接情况。这两个步骤可以排除申请人预先将需要取证的网站设置在本地硬盘上的情况。如同在传统的公证过程中,公证书应写明公证的具体时间和详细地址,IP地址就相当于传统公证书所记载的公证行为的详细地址,一份缺乏详细地址的公證书,其缺陷是无法回避的。因此,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时,审判人员应加强独立的司法判断,不能完全依赖于公证取证的结果。

五、结束语

总之,基于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来说,公证制度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尤其在证明提供、纠纷防范以及社会公信力的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和工作,尤其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对于相关部门和公证人员来说,应该针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积极分析和探索,以达到对现行制度完善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卓朝君,张艳斐.网络证据保全的法律探析——以公证为视角[J].中国公证,2007,03:40-43.

[2]冯培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操作技术性研究[J].中国公证,2012,09:24-27.

[3]姚良鸿.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网络版权的保护神[J].法制与社会,2008,36:169.

[4]杨玲.论电子数据的公证保全——以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为中心[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70-75.

[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冯刚.公证保全网络证据须满足最低证明标准[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1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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