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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带犬民警参与现场勘查于侦查之积极作用

2017-05-23何宜新李超方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嗅源犯罪现场犯罪分子

何宜新+李超+方伟

带犬民警应不应该参与现场勘查?从事警犬技术研究的学者多认为带犬民警应该参与现场勘查,只是“由于当前犯罪现场勘查体制的限制,专业协调配合不当,带犬民警普遍不能会同其他技术人员一同勘查犯罪现场”。从相对宏观的侦查学研究角度来看,主张或提及带犬民警应该参与现场勘查的并不是很多,著名刑侦专家阎子忠认为“现场勘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通常可以分为四个组,带犬民警应参与其中”,但带犬民警并非实地勘验、检查组,而被划入机动组,“由侦查员、派出所民警以及警犬训导员组成,主要负责现场搜索、追击堵截以及刑侦指挥员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等”。明确指出带犬民警应该参与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的则是在欧焕章主编的《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中一书中有着最为直接的表达,公安机关在犯罪现场勘查时“勘验检查组是由侦查员、技术员和警犬训练员组成……搜索堵截组由侦查员、警犬训练员、特警、巡警和其他指定人员参加”。作为一名警犬技术理论研究者,笔者认为带犬民警应该参与现场勘查,其对于侦查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警犬所能发挥的独特作用是攻破日益发展的犯罪的有效利器

对于刑事案件现场,公安机关勘验检查的重点在依然重视传统的指纹、足迹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刑事案件现场中微量物质的发现、提取。但社会在发展,犯罪在升级,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犯罪分子从准备实施犯罪的那一刻起就精心策划自己的一举一动,避免自己在现场中留下蛛丝马迹给我们侦查机关侦查办案所用,愈来愈多的刑事案件现场中我们发现提取到常规痕迹物证如指纹、足迹的情况是越来越少。可以说,如今几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知道作案时带手套以避免自己的指纹留在犯罪现场之中,而实践中犯罪分子为反侦查,大脚穿小鞋、小脚穿大鞋、偷穿他人的鞋这样的例子并不是不存在。有的犯罪现场中犯罪分子作案后干脆对整个现场进行清扫、破坏以达到破坏指纹、足迹的效果。为避免微量物质遗留在犯罪现场中犯罪分子依然可以刻意积极作为,防止留下蛛丝马迹。但无论犯罪分子如何狡猾、如何高明,他都不可避免的在现场之中留下自己的气味。我们中国人经常说“人过留名,雁过留声”,其实,人过不但会留下一个无形的名,还会留下客观存在的“味”。事实上,依据法国的洛卡德博士在20世纪提出的“物质交换原理”可知,一个人只要进入现场中就必然会与现场中的某些客体物相接触,而这接触的过程就会导致该人的“味”与刑事案件现场中的某些载体结合,而这些载体就是我们所谓的嗅源,正是现场中存在着嗅源可供提取,警犬方有发挥作用的依据。也正因为此,正因为犯罪形势如此之变化,决定了带犬民警应当参与现场勘查,在当前犯罪发生如此严峻变化的形势下为侦查工作开辟一条崭新的道路,充分发挥其他偵查手段所不具有的独特作用。这种独特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警犬的使用更能符合侦查的需要(时间方面)

又如案件发生后有可能存在若干的嫌疑人,但现场并没有指纹、足迹等常规证据,只有一些生物组织物质,如果这个时候进行DNA鉴定,需一定的时间,尽管警犬气味识别尚不能成为法庭证据,但如果此时使用警犬进行气味识别必可以大大的缩短时间,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到DNA鉴定结果尚未出来之前犯罪嫌疑潜逃。

第二,警犬的使用能够是传统的侦查手段、措施如虎添翼

如案件发生后经常会采取追击这一侦查措施,但追击是有一定前提的,即犯罪嫌疑人逃跑方向明确,但并非所有的案件在侦查伊始就能够明确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往往需要调查访问,如果能够找到目击者还好,一旦找不到则犯罪嫌疑人逃跑方向的确定就相对难些,而这时如果使用警犬进行追踪,极有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甚至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方面的成功案例数不胜数。

第三,警犬的使用能够克服人类自身搜寻的不足

有的案件发生后,指挥员会安排警力对现场周围进行搜索,但单纯的人力搜索明显不如警犬搜索效果明显,很多人力无法发现的痕迹、物证警犬则可以发现,如2006年6月28日23时许,舟山市普陀区罗某某在一片菜地附近遭两名男子强奸,中心现场堆积枯萎菜叶菜根稻草等杂乱物品,常规技术可勘查条件较差,使用警犬对中心现场搜寻后,警犬对其中一颗稻草重嗅,仔细观察发现上有液体状粘稠物质,经检验鉴定系犯罪嫌疑人所留精液,正是警犬的这个发现为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起了决定性作用。[1]

二、现场勘查是带犬民警获取嗅源的最佳途径

很大程度上,警犬作业的前提是嗅源。嗅源的存在必须依附于一定的载体,这些载体就存在于犯罪现场之中。犯罪现场不仅是一个巨大的证据宝库,更是丰富的嗅源宝库,因为嗅源的本质是证据。犯罪行为一旦在某个特定的空间范围内发生,必然会引起现场客体物发生一系列变化,犯罪分子有带进现场物品的可能,也有带出现场物品的可能,必然会在现场中遗留各种痕迹、物证,这是不以犯罪分子的意志为转移的。在这个特定空间范围内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各种痕迹、物证都有可能成为警犬嗅觉作业的依据——嗅源。

传统来看,更多的时候这种嗅源的发现、提取更多是技术员的提供,而非带犬民警的自我发现。技术员的提供更多时是经其先行处理,此时气味有被污染的可能。更何况,技术员与带犬民警所关注的重点也不同。从这个角度而言,参与现场勘查是带犬民警获取嗅源的最佳途径。

三、带犬民警亲自参与现场勘查能够有效发挥带犬民警的主观能动性

与其他技术手段相比,警犬使用的特殊性之一就是警犬作业的前提是嗅源。笔者认为,刑案现场中,现场条件决定了能否使用警犬,又该如何使用警犬,如果使用警犬则使用警犬的目的决定了嗅源的选择,是使用犯罪分子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还是选择被害人的,亦或被盗、抢的物品为嗅源,又该从何处选择警犬使用的起点,而这一切,诸多警种中,唯有带犬民警最为清楚,而带犬民警只有在全面了解现场情况以及案情的基础上方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使得警犬使用的效益达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栓,李良军.《树立追踪搜寻物证意识,提高警犬使用效益》,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编:《2007年全国工作犬使用技术理论研讨会论文集》,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90页.

作者简介:

何宜新(1982.2~),男,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警犬训导员,研究方向:警犬技术;

李超(1964.11~),男,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警犬技术大队副主任科员,研究方向:警犬技术;

方伟(1981.3~),男,汉族,辽宁辽中人,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侦查学、警犬使用。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立项课题《公安院校隐性课程开发与警察意识培养之研究》(项目编号:JG15DB428)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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