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运营的行政法规制
2017-05-23孙森森
紫光阁 2017年5期
孙森森
近几年来,互联网的普及和共享经济的兴起,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带来巨大的沖击。尤其是互联网“ 专车”模式的出现,如Uber、Lyft、BlaBlacar、Zipcar、Car2Go、神州专车、一号快车、易到用车等,它们彻底改变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运营模式。这些平台一般不享有车辆所有权,只是通过整合各种过剩的资源和信息,实现供需之间的交换。很多闲置的私家车借此加入出租车行业,其价格优惠、服务到位,再加上用车平台所给予的各种优惠补贴,很快就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在市场上占有很大份额。随之,大量的资本涌入该行业,进一步刺激了该行业的迅猛发展。
这种“专车”虽然一方面得到了市场上消费者的欢迎和认可,但另一方面因为挤占了原有传统出租车行业的顾客资源,受到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抵制。针对“专车”运营的合法性问题,学界开展了相关的学术研讨会,各方的意见分歧还是比较大,并未达成共识。
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和迅猛发展,引起现实经济的深刻变革,也给法律规则提出了巨大挑战。在各方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情形下应该如何认识这一新兴经济模式,是否应该对其加以规制,以及如何规制?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给出恰当解决方案。
对待“专车”的三种态度
对于“专车”这一新兴的经济模式,各地政府之间采取的态度存在较大差异。一种是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将“专车”认定为非法经营,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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