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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女性体面就业的法律保障

2017-05-22付有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3期
关键词:就业歧视法律保障妇女

摘 要 女性体面劳动是长久以来一直备受关注的话题,虽然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尤其是性别歧视一直存在,但是在人权被日益重视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将女性体面劳动提上法律日程。本文从女性体面劳动的具体内涵出发,在探讨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缺失之后,就女性体面劳动的法律完善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 妇女 就业歧视 体面劳动 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付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83

体面劳动由国际劳工组织所提出,旨在以自主、安全、平等和保证人格尊严为前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男女享有体面的、持续性的工作机会。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直很注重男女平等在就业劳动上的实现,所以体面劳动这一概念一经提出,就得到中国的广泛支持。但是目前我国女性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的就业环境并不乐观,存在很多歧视待遇。因此,从法律层面完善对妇女体面劳动的保护,为女性摆脱就业歧视,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利于经济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一、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的问题

根据笔者对国外优秀经验的了解,认识到国外发达国家在针对妇女劳动者的法律保障的优势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体系完备,英美等国十分重视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已经基本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按名责实的社会保障体系,妇女在劳动中享有全覆盖的社会保险以及切实可行的权利救济路径;“平等就业委员会”这一监督机构的建立更是使得法律保障不再纸上谈兵。相比看来,我国在这一方面的不足如下:

(一)立法理念的偏倚

立法理念是立法的灵魂,它决定了法律的具体走向和解释理由。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条明确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目的,但是在具体的条文设置中并没有真正体现这一目的,更多的是站在女性弱势地位的角度而设立,而没有以男女平等为出发点去考虑。第28条第二款也规定,为维护妇女权益,国家倡导和支持有利于妇女维权的社会公益活动。这一条文显然是为了维护女性的合法劳动权益,但它潜在的将女性劳动者放在弱势地位上,不是真正的男女平等,如果它始终贯彻男女平等的理念,则应该规定,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享有各种公益扶助的权利。

(二)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

第一,法律规定太过抽象,实践性不强。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很多,涉及到劳动关系建立的方方面面,但这些规定大都站在原则性的高度来设定,法律与实践的契合性难以得到协调,无法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要求。第二,专门性立法缺失,存在法律空白。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解决劳动关系的进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而不是在初始择业层面就面临的就业歧视,而且,社会保险以及培训升职等配套制度都不够完善。第三,法律责任的规定不明确。过于广泛的归责主体反而使实践中无人担责,目前重罚不重赔的处罚形式更是无法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有实际意义的补偿,对于非行政主体的“三资”企业更是约束力十分低下,整体违法成本过低,难以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真正实现妇女劳动者的权利救济。

(三)程序的缺陷

首先,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责任无法有效追究。我国没有专门进行劳动争议解决的机构,一般法律法规中均写明由“相关部门”、“有关部门”执行,没有明确负责管理监察的责任主体,劳动者可能无法寻找确切的救济机构,行政部门也可能由于部门利益而推诿扯皮。其次,“一裁两审”的程序设置较为复杂,时间成本较高。最后,妇女劳动者在维权历程中举证困难,大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很难自觉的对相关资料进行重要程度的辨析和保存,加之现实环境的复杂性,使得妇女举证维权的过程十分困难。

二、妇女体面劳动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分工模式的转化,妇女劳动者作为一个特殊的劳动主体,慢慢从家庭走入社会,在劳动人口比例中占据越来越多的份额。但目前妇女的就业环境仍然恶劣,由于女性在生理结构上与男性的差异以及男尊女卑的历史思想的影响,在女性就业中经常发生损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妇女始终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受到各种不公正对待。因此,在我们讨论体面劳动的时候,需要考虑妇女劳动者的特殊性,赋予女性平等的就业权利,以自主、安全和保证人格尊严为前提构建劳动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真正达到全民生产的经济发展模式,一定程度上反而可以降低男性的生活压力,共同创建和谐友好的经济环境。

另一方面,妇女体面劳动的实现也是马斯洛需求理论的体现。因为体面的劳动就意味着妇女对社会尊重这种高层次需求的需要,是现今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追求。毕竟,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人民群众对于温饱这种低层次的供给需求不再关注,而是专注于他人的认可以及社会的需要。总之,保障妇女体面劳动是对就业平等权最基本的维护,有利于保障男女双方积极的投入社会生产,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活力,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妇女体面劳动的法律保障的相关建议

(一)提高立法理念

在保障妇女体面劳动的法律规范中,应该端正立法理念,从男女平等的角度出发,而不是将女性直接放在弱势地位里去保护。只有修正现行立法中对女性弱势地位的一味保护,才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额外成本,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就业机会。再者,应该从宪法层面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反对差别对待,为具体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思想上的指导,只有这样,男女平等的就业理念才会更加深入人心。

(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针对妇女劳动现行的法律保障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定义含糊,弥补现行立法的缺失的重要途徑就是明确性别歧视等涉及就业歧视的概念;另一方面是责任指代不明。我们有必要指明《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些法律中的“有关部门”具体是哪些部门,“相关责任”具体是什么责任,不能够这样笼统的概括,毕竟责任主体尚且不明,何谈责任追究。

完善妇女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也应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配套机制。最重要的就是对劳动基准相关法律的制定,只有对体现劳动报酬的工资和体现劳动条件的工时等问题从法律层面做出要求,劳动者生活的最低标准才会得到保障;健全妇女生育保障制度,妇女的生育行为值得享有完善的保障措施,相应的时间金钱成本也值得整体社会的共同负担,法律法规中不应该以强硬手段要求用人单位独自负担女性劳动者生育过程中的保险费用,变相加大女性雇佣成本,而是应该以社会统筹的方式来分摊相关费用,这樣也利于用人单位更为客观的聘用和解雇职工;健全从业过程中的法律保障,完善《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就政府正确引导的发挥加以支持,就促进女性就业、制止和消除就业歧视加以明确,就法律责任定性定量。

(三)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诉讼程序

妇女体面劳动的实现不仅需要劳动法律规范的完善,也需要程序上对于诉讼权利的实现进行保障。针对妇女劳动权益救济的首要程序问题,就是劳动监察主体的明确,指明“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具体包括哪些以及各个部门的职责。首先,可以通过加大劳动监察主体的执法力度,扩大执法范围的方式来鞭策雇佣者依法办事,将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侵害从源头减小;其次,加紧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法》的制定,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劳动监察中的范围、职能职责、程序和法律责任,使得劳动监察相关部门能够更有效的监察劳动相关法律的实施,更有力的促进妇女体面就业;最后,效仿英美等地的优秀实践,通过建立平等就业委员会这种监督结构来帮助市场调节就业环境。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对立,出现劳动纠纷无可厚非,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自然需要简单易行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高效便利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首先,适当扩大“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缩短劳动诉讼可能耗费的时间,降低维权成本。在妇女权利救济的诉讼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女性的弱势地位,尽可能的降低诉讼成本,给予女性劳动者适当的法律援助,鼓励女性积极维护自身权利,最终实现公平的就业环境。其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应该充分认可劳动诉讼的特殊性,在法律层面以一定的权利倾斜来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劳动者,因为劳动诉讼实际上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当然不能简单适用民事诉讼这种针对平等主体的诉讼程序。用人单位一般处于雇佣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在实际工作中掌握一手资料以及一定的反侦察能力,女性劳动者的维权救济极易在萌芽初期就被规避,为了切实维护妇女权益,我们应该在一定范围内针对劳动诉讼的主体特殊性来实行特殊的诉讼手段。总之,妇女体面劳动的真正实现需要立法和程序上的完备,也需要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双管齐下才能最终实现男女平等的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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