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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7-05-22高露梅洪丽双方琪琦程福洋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3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高露梅 洪丽双 方琪琦 程福洋

摘 要 近年来,通过网络借贷众筹平台等渠道进行借贷的方式逐渐风靡全球,这种新兴的借贷方式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在高度信息化时代的产物。代表了惠普金融和金融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但由于网贷平台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平台之间信息不对称、缺乏具体的监管细则等原因使其乱象频发。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为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网络借贷 法律风险 法律规制

基金项目:福建师范大学2016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为:201610394076。

作者简介:高露梅、洪丽双、方琪琦、程福洋,福建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44

一、 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况

网络借贷平台是指对等主体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的相互借贷,通过网络平台将个人闲置资金与有资金需求的小型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对接,实现双方资金融通借贷的过程①。为了满足我国借贷的需求,于2007年7月,我国第一家民间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功试运营。P2P网络借贷,银监会于2015 年12月28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网络借贷平台在民间借贷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为借贷双方提供快捷的交流平台,促成借贷意向,具有电子化、 信息化、网络化、高效便捷的特点;其二,借贷门槛低,设立成本低投融资双方借助网贷平台实现撮合,无中间环节,理论上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借贷手续相较于银行显得更为便捷,受众广泛,覆盖面广。

二、我国网络借贷众筹平台的发展现状

鉴于传统的民间借贷更加便捷且有高额利息诱惑,许多人不愿意将款项存入银行,首选民间借贷作为投资升值的途径。同时,银根紧缩环境下小微企业也有着庞大的资金需求。小微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只能从民间渠道融资,这种潜在的巨大资金需求是民间借贷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庞大的需求导致网络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呈野蛮式生长。

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止到2017年1月,累计网络平台已达5881家,相应的问题平台也已达3514家,其中,“停业”问题达到一半,其次主要是“提现困难”、“跑路”、经侦介入等问题②,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2014年到2015年关于网络借贷众筹平台纠纷案件呈现爆炸式增长,截止到2016年八月份底的数据统计,法院关于问题平台审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如江苏、山东、上海、广东等发展较好的省份。但根据截至2017年1月底的数据来看,问题平台立案率不足5%,已经完成宣判的平台数量更少,历史累计共有22家平台进行宣判。

三、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借贷平台规制的法律现状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我国相关的规制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法规也十分不足。目前,我国尚有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对人人贷提出了相关的提示,2014年《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也明确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原则、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标准措施以及确定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2015年7月的指导意见、2016年5月的实施方案以及2015年12月银监会的《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8月17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即使在司法方面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意见》等对网络借贷平台产生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解释。除此之外,很难再找到一部详尽的法律对网络借贷问题进行规范。

尽管我国目前制定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仍有以下不足之处:

其一,我国目前将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设定为信息中介性质,但这不仅不能完全解决我国网络借贷的根本问题,反而可能造成道德风险进而产生更高的金融风险。其二,虽然提到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问题,但缺少如开放政府征信数据库等具体措施。因此,信息的不对称仍然使得网络借贷平台无法查询借款人的征信及借款后的管理,从而导致网络借款的风险加大。其三,虽然共有4部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是多部门联合发布,但却未提及成立跨部门联合工作小组统一协调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致使监管重復或缺失。其四,没有提出网络借贷平台倒闭后的处理机制,平台倒闭后处于无人管理或处理,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

四、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网络借贷担保模式的风险

由于我国征信系统尚未完善,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人,2010年开始,多家网络平台推出“本息保障”的计划,即当借款人逾期无法偿还借款时,由借贷平台予以代偿。在这种模式下,出借人将不会去注意到借款人的信用问题,而注重于借贷平台的资质与信用。这种将风险集中于平台的模式加剧了平台的风险,当大量的借款人出现集体不予偿还时,这将导致平台无法及时提现,甚至会被迫倒闭。特别是,在我国向借款人追偿的成本高导致借款人违约成本低的情况下,违约情况很容易出现,那么此时,这种担保模式便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网络借贷平台中介模式的风险

这种形式的网络借贷平台充当着中介的角色,相对而言,合规性较高。但是并不能排除双方提供的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为了吸引资金、扩大盈利,网络借贷平台一般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非纯中介的模式并提供一定程度的本金甚至利息作为担保,甚至还会有本身就是带有“非法集资”为目的的平台在纯中介模式的平台之中作梗,以致于这种中介模式的平台无法得以长存,反倒被异化的平台成功的进行了非法集资。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也值得我们思考③。

五、 国外对网络借贷众筹平台的相关法律规制

(一)英国网络借贷众筹法律规制

英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法规包括立法和自律规章共同构成。国家金融法规如《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新的金融监管措施:改革蓝图》白皮书、《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焦点及稳定性》白皮书、《2009年银行法》、《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电子商务条例》;行业监管法规如2014年3月英国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针对P2P监管的法律法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推介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及行业自律规章如P2PFA协会规定的10条运营法则 。

英国关于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走在了世界前列,对行业的良性竞争和投资者保护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中的一些制度值得我们参考与借鉴。例如设置最低资本资金制度提高平台的运营资质和准入门槛;信息披露制度与定期报告制度,综合交易成本、安全与效益的因素考量,选择以适度披露、方便披露为准则,让网络借贷平台在风险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得到发展,降低披露的交易成本 。

(二)美国网络借贷众筹法律规制

目前,Prosper和Lending Club是美国最主要的两家网络借贷平台,系单纯的借贷中介平台,出借人和借款人完全是自主交易。

平台借款方说明自己借钱的理由和还款时间,资金需求是网站平台从WeBank购买贷款债权,并以借款人每月的还款本息流为基础发行收益权凭证。平台出借人是根据借款人的经历、信用评价等进行判断,从平台处购买与其选择的贷款申请相对应的收益权凭证,从而完成整个贷款的流程 。

美国有较为健全的监管法律体系为网络借贷行业的专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包括:《证券法》、《真实借贷法案》、《信贷机会平等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等。同时,美国网络借贷平台设计了独立的结清算制度,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特别的托管账户,使平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相分离,一定程度上规避平台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

六、我国的网络借贷众筹平台的完善建议

(一)引入第三方托管平台

在解决资金池问题上,可以委托第三方托管平台进行管理。一方面可以避免 P2P 网络借贷平台违规挪用投资人资金,另一方面也使客户资金和平台自身资金分离,促进投资人资金得到合理利用。

(二)完善信息披露适当制度

相较于美国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就目前我国平台的发展及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而言,暂不应对平台的信息披露设定过高的要求。否则,严苛的披露义务会加大平台的交易成本,一定程度上阻碍交易的效率和创新金融的发展。

(三)逐步开放政府征信数据

政府等有关部门应逐步开放部分征信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以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金融市场借贷风险。此外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黑名单互换机制以实现信息协会成员之间常态化的信用共享信息,由行业协会对有关客户信用资料进行整合后,统一与中央征信中心进行对核等。

(四)建立平台破产义务制度

往往当平台出现倒闭、跑路或者停业等现象,其带来的结果无一不是使投资者的资金付诸东流,一方面个人举证难维权成本高,另一方面平台破产的后续义务也缺乏法律有效的制约。因此建立平台破产义务制度,有利于资金的连续性和安全性,使得投资者的资金不会受到平台破产的影响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增大交易的金融风险。

七、结语

P2P网络借贷、网络股权众筹模式等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代表了惠普金融和金融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资本市场的建设贡献了力量。但是相较于英美等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网络借贷金融工具体系,目前我们国家的网络借贷平台行业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究其缘由,不仅有平台本身经营失当、违法违规等现象,还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缺失使得平台信息披露不到位、破产的后续法律责任有待法律解决,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国家鼓励金融创新有利于促进交易,使资源朝着最能有效利用的人手里发生转移,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金融创新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流通效率的提升和交易路径的增加,但需要警惕的是不成熟、不完善的新金融工具往往会因法律的监管滞后而产生诸多交易和法律风险,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最终阻碍交易的自由、效率与公平化发展。因此,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经济发展语境下,寻找网絡借贷平台安全公平与交易效率的平衡点具有理论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注释:

段芳.规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36(5).251.

网贷之家数据:http://shuju.wdzj.com/.2016年1月访问.

李爱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的完善.时代金融.2013(29).

黄震、邓建鹏、熊明、任一奇、乔宇涵.英美P2P监管体系比较与我国P2P监管思路研究.金融监管研究.2014(10).47.

郑仁荣.英国借贷众筹平台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行政与法.2016(3).116.

牛瑞芳.美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西南金融.2015(5).44.

参考文献:

[1]沈萍.我国P2P网络借贷债券流转模式之法律分析.时代金融.2013(29).

[2]周寿英.未经繁华,网络借贷已遭诟病.http://tech.hexun.com//2011-06-16/1306006 06. html2017年4月4日访问.

[3]罗俊、宋良荣.英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与监管研究.金融视线.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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