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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2017-05-22王蕾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3期
关键词:执行社区矫正刑罚

摘 要 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帮助矫正人员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促其真正回归社会,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传统观念、社会基础等因素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制度的实际效果。如何让其走出困境、实现其价值值得思考。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刑罚 执行

作者简介:王蕾,山东省荣成市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18

在刑罚由野蛮逐步走向文明的进程中,我国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正式进入理论与实践的探索阶段。目前虽然社区矫正进展顺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受观念、理论、社会基础等方面因素影响,社区矫正工作依然面临诸多困境,制约着社区矫正事业的有序开展。因此,分析社区矫正在实践中的问题,探讨相应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区矫正概述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的西方国家,是与监禁刑罚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作为一个“舶来品”,我国理论界对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表达。目前较为常见的定义,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03年7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文件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也是从官方的角度对社区矫正进行了界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具有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方式的强制性和矫正手段的综合性等特点。

(二)社区矫正的意义

新时期我国改革发展带来的各种问题凸显,社会矛盾愈发尖锐,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如何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改革发展的大局至关重要。在此背景下,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探索完善具有本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但是站在世界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与西方的发达国家先进的刑罚理念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推进社区矫正制度,不仅能有效的缩小这种差距,而且更能体现出我国的文明发展程度,充分体现我国刑罚中的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我们与国际间的交流与接轨。

二是有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大量的财政资金是传统监禁刑罚赖以持续的基础。而社区矫正则不需要大量固定岗位的监管人员和固定的矫正场地,大部分的工作由社会志愿者来承担,从而有效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极大地缓解了监狱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警力、物力去矫正那些恶习难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从而使得刑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有效地降低了刑罚的执行成本。

三是有利于保证矫正人员与社会不脱节,顺利回归社会。传统的监禁刑罚是将罪犯与社会隔离进行改造,这种隔离性必然导致罪犯在一定时期内与社会的发展相脱节,这直接导致许多犯罪人员在服刑完毕后,根本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再加上缺乏必要的谋生手段,致使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而社区矫正则能克服这一弊端,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这是因为社区始终是矫正工作开展的平台。在矫正的过程中,矫正人员无论是参加社区为其设计的各类矫正项目,还是进行专家心理咨询、或者进行职业技术业务培训,始终保证他们与家庭、社会的联系不会受到影响。而且通过对社会做出一些有益补偿,既能增强矫正人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最终促使他們成为正常的社会成员。

二、推进社区矫正的困境分析

(一)社区矫正制度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撑

任何一项制度的有力实施,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撑和保障。与西方国家推行社区矫正制度不同,我国目前在社区矫正方面的专门立法近乎空白,而且涉及到社区矫正的法律只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为数不多的几部。例如,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这也仅仅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除此之外,如何界定社区矫正的“社区”性质、如何建立社区矫正体系、如何解决社区矫正的资金的来源、如何处理政府与社区、社工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社区矫正法”会尽快出台,这样社区矫正就有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保障。

(二)传统的认知成为推进社区矫正的文化障碍

主要有:一是社区群众的不信任情绪。受到千百年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报复与朴素正义观的影响,人们更支持把破坏法律的不安全、不稳定分子关进“保险箱”——监狱中,使其远离社会大众,而不是将他们放在社区。再加之矫正过程中并没有公安机关的直接约束,不少人认为社区矫正就是“放虎归山”,在社区的居住环境中埋下了定时炸弹,毫无安全感可言。二是社区矫正对象的畏难情绪。“面子”是社区矫正中不可忽略的文化因素。中国人非常讲究“面子”,处于这种压力,在熟人社会中,旧有的人情很容易使矫正人员产生负罪感甚至羞耻感,他们不愿意让熟人知道自己被判刑这一“丢面子”的事情,因而对社区改造存在一定的畏难抵触情绪。

(三)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薄弱

虽然经过了十多年的社区建设,但是目前社区本身的发育还不够完备,依然以政府的组织为基础和核心。虽然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政府的扶持和主导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从未来的发展趋势上看,社区矫正应该是政府组织、协调、指导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团体、社工和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的过程。目前很多地方在探索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参与到社区矫正的独立的“第三方力量”——非政府社会组织尚未形成,即使是有志愿者队伍在参与社区矫正,更多的也是在政府主导下半自愿的参与,他们参与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并不十分高涨。

(四)社区矫正机构实际运作问题突出

表现在:一是社区矫正机构专业工作人员偏少、专业化程度明显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是对被矫正人员心理和行为进行重新的塑造,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质量。目前直接从事社区矫正的基层工作人员大都是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他们大多并不是真正法律专业人士,这导致其专业性不强。此外,因为在乡镇(街道)工作,他们不但要分担司法所业务、社区矫正工作,还要参与很多其他的基层工作,例如民政事务、残联事务等等,致使精力明显不够。虽然司法部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专职队伍应由三人以上的司法干警组成”,但在实际中很难有这样的人员配置。这势必导致司法所的每位工作人员要负责多个甚至是十多个社区矫正对象,繁重的工作让他们不堪重负。二是经费不足。虽然社区矫正相比于监禁矫正的一大优势在于节省经济成本,但它毕竟是一种刑事执行手段,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作为保障。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就矫正经费问题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从中央财政到地方财政也都没有相应的参考标准,因而就缺乏一个有固定保障的正常经费来源渠道。目前很多地方的社区矫正的经费筹集主要依靠自我筹集,致使很多矫正项目因为资金短缺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三、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未来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度

公众的认可,尤其是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地区群众的认可和理解,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顺利与否,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借助新闻媒体普及社区矫正的相关知识,逐渐淡化、消除群众心中重监禁刑罚、轻非监禁刑罚的固有观念,转变对社区矫正的态度。二是负责社区矫正的相关机关要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定点宣传,印发相关材料,设立咨询台,为群众答疑解惑,消除他们的顾虑和紧张情绪。三是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对典型案例尤其是矫正成功的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通过矫正前后的对比,让群众看到矫正人员真真实实的变化,看到社区矫正的成果,从而提高整个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识。

(二)强化社区矫正工作服务队伍建设

目前社区矫正在基层主要由司法所承担,在无法剥离成单独实施社区矫正机构以前,必须加强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建设。一是提高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素质,目前我市各司法所法律专业毕业的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不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更是少之又少,加强其业务培训尤为重要。二是加强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目前虽然有社会志愿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各方面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但依然无法满足矫正工作需要,必须健全完善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尤其是高校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提高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比例,保障志愿服務长效稳定。

(三)积极搭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平台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矫正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让其重新回归社会,完成再社会化。但实际上矫正对象再社会化困难重重,急需矫正机构“再扶一把”,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培训、过渡性安置场所等,这方面可以借鉴北京经验。北京在全市16个区县分别建立“阳光中途之家”,帮助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的人员再社会化,一方面为对矫正对象开设法律课等,提高守法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为对矫正对象进行生存技能培训,例如汽车修理、家政服务等,鼓励他们自食其力保障自己的生活。

(四)丰富社区矫正活动类型

一要坚持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目前的工作方法基本上是“一锅端”,无论哪种矫正对象都采取相同的矫正方式,严重影响了矫正质量和效果,因此要根据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矫正需要及社区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社区矫正措施,体现出“教育刑”的思想。二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可以通过建立微信、QQ群等方式,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等与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的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问题和困难;也可以通过网络分享珍爱生命、关爱他人的励志信息,让矫正对象乐于接受主流价值观,传递正能量。三要创新社区公益劳动方式,一方面时间上可做灵活安排,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有可能与其工作、生活发生冲突而导致其无法参加公益劳动,这就需要灵活安排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时间,或化零为整,只要达到每月要求的劳动时间总量即可;另一方面可以推行社区矫正人员“菜单式”公益劳动的形式,司法所、社区把可供开展的公益劳动以菜单形式提供给社区矫正对象,供他们自主选择,这样有助于充分发挥个人特长,使他们倍感尊严,提高矫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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