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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学校的责任应有底线

2017-05-20关育兵

湖南教育·C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意外事故小宇被告

关育兵

重庆垫江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宇午休时间跑步入厕,在教室走廊上不慎碰到同学小鸿的脚,倒地受伤,造成10级伤残,小宇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因责任难以明确,小宇将学校和小鸿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几名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重庆晚报)

法院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发生碰撞是由于原告跑出教室刚好碰到被告的脚,所以,原告被撞倒、摔伤是因意外而发生的事故,属意外因素,学校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所以,伤者自身担责80%,伸脚的学生担责20%。

当然,学校无责任,除了属意外事故之外,还在于学校在日常管理中注重安全教育,要求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走,在走廊及楼梯上不打闹、不追逐,与原告签订了《学生(幼儿)安全保证书》。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有不少网友表示了赞同。近年来,对于发生在学校的伤害事故,无论是否与学校有关,学校似乎都难以逃脱责任。其主要依据在于,这样能够强化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样的出发点或许没有错,但其造成的后果却是消极的。比如,学校不敢组织篮球比赛、足球比赛等激烈对抗运动;许多人呼唤的集体春游,在不少学校销声匿迹,因为学校实在难以预料孩子在此过程中会有什么出格举动;甚至连孩子们在操场上正常的嬉戏、追逐,也会被一些学校禁止,因为没有人知道这会不会发生伤害。在无限责任的压力下,学校只能对孩子们进行过度保护,由此而来的结果是,学校里的孩子就像温室里的花草,经不起一点风雨。

基于未成年人的特点,强化学校的责任没错,但这种强化不能没有底线。对于在学校组织的正常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只要学校尽到了教育、监管责任,并在发生事故后积極施救,就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而不是让学校成为“兜底人”。这对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对于学校教育的良性发展,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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