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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电子化普及问题研究

2017-05-18汤诗韵

财税月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普及措施

汤诗韵

摘 要 信用证兼备保障安全和提供融资两大功能,作为重要的国际结算工具之一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然而伴随着各方对降低传统纸质信用证成本、降低拒付率、加快交易速度的需求上升,电子信用证悄然兴起。尽管具备传统信用证所不具备的种种优点,电子信用证的普及率仍远不及纸质信用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电子交单和审单面临难题。在现实中,涉及到电子信用证的第三方系统已经初步发展起来,对其的实践也在探索中进步,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电子信用证的未来是光明的,并应在现阶段采取相应的措施,迎难而上,推进信用证电子化的普及。

关键词 信用证电子化;普及;措施

一、信用证电子化的背景

随着时代需求的改变,信用证由最初的纸质信用证衍生出电子信用证。所谓电子信用证,不同于网上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各个环节包括开证、通知、交单、审单、支付过程的全面电子化。它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信用证费用昂贵、手续复杂、耗时长的问题,从而满足了企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实体的需求,达到降低交易成本,加快交易速度,缩短交易周期的作用。

此外,电子通讯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交单等流程成为可能。因特网覆盖着世界大部分地区,在这一前提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交易形式发展起来,其使用的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作为公认的国际企业间数据交换的标准,奠定了信用证电子化的基础。

当这一系列前提得到满足,电子信用证的投入使用也走入现实。由伦敦保险运输业保险机构与SWIFT合资成立的Bolero系统、美国纽约市电子商务公司Tradecard系统、加拿大CCEWeb系统都是在国外推出的提供电子信用证服务的第三方平台; 而在中国,关于电子信用证的实践也并未停止步伐。以中国招商银行为例,继2000年9月开出了国内第一张网上人民币信用证后,它逐渐取得了国内金融业网上信用证业务的领先地位。

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为了顺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纸质单据向电子化、无纸化转变的趋势,ICC于2002年4月推出实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对信用证业务中有关电子交单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又于2007年推出修订本,即eUCP1.1。

二、电子信用证普及面临的困境

尽管电子信用证相较于传统纸质信用证享有显著优势,但是电子交单成交量也显著少于传统纸质信用证,说明电子信用证在其普及过程中遇到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第一,电子交单的安全性问题。在保证交易效率的同时信用证的当事人也希望交易的安全得到保障。由于电子信用证的特点就是全面实现电子化,因此电子交单方式下,数据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容易受到篡改或是丢失,导致伪造、诈骗等问题。同时缺乏一个权威的机构用以鉴定电子单据真伪,电子交单的完成也需要一系列机构如海关、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的配合,涉及的主体的多样化又为电子交单的实现带来诸多不确定性。

第二,缺乏统一标准问题。统一的标准包括电子单据的格式以及适用的规则。由于信用证的内容根据交易的不同而变,涉及的当事人及和各种机构不同,对电子单据的格式和类别并未统一规定,因此存在对电子单据的理解存在差异,继而引发争议的可能性。而签发随附单据的各类机构也难以为解决电子交单统一格式。例如一份电子信用证包括保单和提单,那么必然会涉及到保险公司和船运公司两个主体;单据越多,涉及的主体越多,格式的不一致、对单据内容理解的差异、单证是否相符等问题便会显现出来。除受益人和银行之外的这些第三方机构有必要建立一个共享的传递系统,否则会带来格式转化的困难和安全性等一系列问题,而现实中不同主体的职责划分十分明确,难以构建一个符合要求的系统。在适用规则上,eUCP并非是电子信用证的统一应用规则,目前仅有SWIFT和Bolero确定适用这一规则,其余的电子信用证业务则缺乏统一的规则。[1]当实际操作中出现问题时,对于责任的划分、问题的解决缺乏标准的流程。

第三,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在传统纸质信用证中,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只有少数国家确立了电子提单的效力,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电子提单效力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认可电子数据的证据功能,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电子提单以物权凭证功能。因此在先行法律下,还不能作为物权凭证。[2]

第四,eUCP在实务应用中存在缺陷。作为现存的为数不多的对电子交单问题的规定,eUCP目前只由国际商会推出了第二个版本,作为对UCP600的补充。在第e3条定义中,eUCP对UCP中的一些用语进行了解释,但是部分解释定义比较含糊,例如a款中第一条、第四条中出现的“及类似词语”(and the like)以及第五条中“明显的补充性数据内容”、第十一条中“看起来已经损坏”的电子记录定义和指代都不够明确,在实务中容易产生争议。

三、促进信用证电子化的措施

1.在安全性方面,建立起具有权威性的电子认证和鉴别机构并加强监管,明确其与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责关系。提高准入门槛,资信评级。在电子信用证中涉及到的电子支付、交单系统建立起不同级别的安全管理信息库,并通过数据加密和数字签名等技術支持,从而有效防止电子信用证使用过程中欺诈等行为的发生。[3]

2.在相关立法存在空白的情况下,明确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是保证其持有人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的前提。此外,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提单系统,因而鼓励贸易中使用第三方电子提单系统,这不仅导致了由于电子提单系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因而收费较高的问题,还使得由于现存的第三方电子提单系统相对封闭,影响了提单的可转让性。因而我国可从法律和机构两方面着手,解决电子提单的相关问题。

3.电子交单和审单的发展可从技术和法律方面推进,利用电子技术的进步保证电子信用证内容符合单据内容,保持准确一致;另外明确当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法律责任的划分,尤其是双方适用法律体系不同时对于法律标准的选取问题应事先达成一致。

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鼓励电子信用证业务在国内外的发展。例如中国中信银行于2012年12月完成国内首笔电子交单业务,并在随后一年推出了电子交单新业务,成功办理国内首笔“端对端信用证项下电子交单业务”。通过实践填补有关空白,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电子信用证的推广具备借鉴和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国际贸易中电子信用证结算风险及其应对措施[J].程贞.商场现代化.2014(32).18

[2]论电子提单在我国推广的可能性[J].王沛锐.法制与经济.2016(12). 101-103

[3]信用证电子化引发的安全性问题研究[D].于珂.苏州大学.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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