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期货操纵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5-18郜庆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4期
郜庆
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和《金融工具市场法案》,形成了反操纵股指期货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中国的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品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处于不同层次,这决定了中国没有必要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的反操纵法律制度。但细致探究欧盟反操纵股指期货市场行为规则的先进机制以及金融法律制度改革过程中依旧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有利于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在充分了解他国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进行有效借鉴,从而优化我国操纵股指期货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管措施。
市场滥用立法的框架和反操纵规则
市场滥用立法的框架。市场滥用(Market Abuse)损害金融市场的完整性与公众投资者对证券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信心,由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所构成,对于市场滥用的规范,欧盟采取了四级立法模式,分别是框架性原则、具体实施措施、合作与执法。关于市场操纵的第一级立法为欧盟2003年实施的Directive 2003/6/EC号市场滥用指令和;第二级立法透过具体的实施细则来细化框架性法律原则的要求,主要为2003/124/EC号定义指令与2004/74/EC号预防措施指令;第三级立法系要求各会员国将前两级的立法转化成国内法,而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业会制订解释建议、发布指导方针和共同标准;第四级立法,是指欧洲委员会对各国成员国是否遵守欧盟指令之检查。
欧盟市场滥用指令指出:“成员国应当禁止任何人参与的操纵市场的行为”。不过,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它完全取决于如何定义市场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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