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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准谈话函询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2017-05-18刘明范凯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7年4期

刘明?范凯

摘要:开展谈话函询是推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態的重要手段,虽然与后三种形态尤其是第四种形态相比,只能算 “微手术”,但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往往涉及内容点多面广、政策性强、难于把握,做好做实绝非简单易事。有的同志认为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中,很多比较笼统或难以查证核实,因而不愿使用。还有人怕事后被谈话函询对象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自己可能受到责任倒查,于是不敢使用。这些同志既没有吃透采取谈话函询方式的标准和尺度,也没有充分把握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要求,更没有理解调整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深刻内涵。以“谈话函询”替换“留存”,不只是处置方式的转变,更是着眼于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理念创新,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这就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范围、工作流程、成效发挥等方面,抓住重点、严格把握,避免陷入三个误区。

关键词:准谈话函询;出发点;落脚点

一、谈话函询前要明确运用范围,避免“无的放矢”

作为一种方法和手段,谈话函询是管党治党之“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管党治党之“的”,只有明确靶心,才能击中要害。要划定整体区间,牢牢把握“三个可以谈”“三个优先谈”和“三个不能谈”等重要原则,针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的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科学设定运用谈话函询的范围边界,并在工作中结合实际,不断科学完善。基于问题线索和初步分析,对反映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一般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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