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中学教师任职资格的法规标准与实施述析
2017-05-10陈光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陈光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a.教育科学学院;b.教师教育研究中心, 武汉 430205)
民国时期中学教师任职资格的法规标准与实施述析
陈光春a,b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a.教育科学学院;b.教师教育研究中心, 武汉 430205)
民国时期,政府为加强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制定了中学教师任职资格的有关法规;但由于当时师范生毕业生数量有限、师范院校升格改校、时局不稳战乱纷争不休等原因,中学教师的任职资格状况不容乐观,现实情况与制度目标存在很大的距离。
民国中学教师;任职资格
廖世承曾在《我国中等学校教师的概况》一文中明确指出“一个学校的最后的成功,就靠着教师。无论宗旨怎样明定,课程怎样有系统,训育怎样研究有素,校风怎样良善,要是教师不得人,成功还是没有把握。”[1]教育宗旨和教学目标的实现,课程内容的贯彻,乃至校风的改良,都离不开好的教师,所以师资的任用、培养和训练皆为学校的重要任务。民国时期,政府为加强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曾多次对中学教师的任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一、民国时期中学教师任职资格的法规标准
清末新政时期,关于中学教师的任职资格,清政府在 1903 年颁布的癸卯学制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只是笼统提出,“高等教育阶段之优级师范学堂为培养中学教师之场所”。[2]1904 年,清政府颁布《奏定任用教员章程》,规定中学教员未来以优级师范学堂或国外高等师范毕业、成绩中等以上的毕业生担任,暂时可以选择留学国外毕业对教育理论有所研究者或学科程度相当之华员充任,并不强求师范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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