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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陪审中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

2017-05-04陈学权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4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员有罪

陈学权

陪审员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是我国法学界对境外陪审团审判中裁判权在陪审员和法官之间分配的基本认识。然而,事实问题具有法律性,法律问题具有事实性,因此在理论上很难找到清晰而明确的标准准确区分刑事陪审中的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

境外刑事陪審实践中对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之区分,主要是通过程序机制的方法明确法官和陪审员的具体职责,由此形成了陪审员依据法官指示的法律做出被告是否有罪的一般裁定和陪审员对法官提出的系列具体事实问题逐一作出回答的问题清单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未能在理论上真正实现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严格区分,法官通过给陪审员发出指示,使其对法律问题的回答在一定的程度上被嵌入陪审员对事实问题的回答之中,陪审员在回答事实问题的同时也隐含着对部分法律问题的回答。

为了解决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过于形式化的问题,中央提出了“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改革方案。我国刑事陪审中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既要遵循法哲学上有关诉讼中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基本规律,又要充分考虑我国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等因素,宜采取问题清单模式。具体来说就是:陪审员必须回答系列案件具体事实问题、法官酌情决定是否有必要让陪审员回答被告是否有罪的问题。陪审员对案件具体事实问题的回答,对法官之裁判具有约束力;对被告是否有罪之回答,仅供法官定罪量刑时参考。

(摘自《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第53-70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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