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判断
2017-05-04郝肖天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4期
关键词:主体
郝肖天
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借助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观点。这是因为:一方面,相当理论由于在行政前置义务的判断上具有模糊性,因而会对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带来重大困难;另一方面,条件理论也存在缺陷。相比之下,客观归责理论则较为圆满地解决了这两种理论的不足,进而为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提供了一条有效路径。
一、渎职主体违反义务的危险判断
渎职不法行为主体以行政前置义务的违反,实现了对规范所不容许的危险的创设。渎职不法行为往往以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朴素的法感情却要求对其予以合理的处罚。因此,规范价值上的负面评价,就成为处罚的实质根据。由此就连带产生了如下的问题,即行为的负价值判断在结果已然发生的情况下是否就可以停止?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在结果与行为之间增加一个义务违反为判断要素。否则,就极有可能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化以及处罚根据的模糊化。更为重要的是,规范不容许的危险,其逻辑前提即规范要求必须明确。详言之,行政前置义务的违反,必须考虑到违反义务的方式、程度等各种情节,并且以同等领域的一般人为标准对处罚范围加以合理的限制。除此之外,考虑到规范所不容许的危险与行政法前置义务仍然过于宽泛,因此,有必要对非实质性的行政义务予以剔除。至于实质性行政义务,则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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