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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权众筹风险探赜

2017-05-03王国庆李士华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7期
关键词:股权众筹风险防范中国

王国庆+李士华

摘要:股权众筹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方式,是在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双重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股权众筹在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那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股权众筹本身也是新兴融资方式,其本身在运作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不足。为此,针对股权众筹在法律、市场和信用这三个层面的风险给予论述;并简要讨论股权众筹风险防范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中国;股权众筹;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一直以来,资金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当前中国的企业的融资主要依赖于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而银行所能够提供的信用贷款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股权众筹作为一种直接融资的工具,其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方式、降低了企业融资的门槛,因此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一难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的股权众筹仍处于起步阶段,其真正实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而且,股权投资作为一项风险投资方式,能否有效地控制其风险是其能否实现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这就需要我们对其风险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1股权众筹的相关概念

1.1股权众筹的概念

众筹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文提出来的,他首先使用了“Crowd funding”这一词语,到我们国内这个词语就被翻译为群众筹资,即众筹。而众筹又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关于商品众筹与股权众筹的区别,如表1所示,本文的主要研究股权众筹方面。百度百科指出:“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1.2中国股权众筹的发展

国内出现的第一个具备股权众筹理念的平台“天使汇”成立于2011年11月。然而由于国内没有股权众筹的法律支持,再加上中国股权分红少、公司经营不稳定等众多因素的限制,这使得我们国家股权众筹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杭州首家众筹咖啡店“聚咖啡”于2015年4月份停业。“聚咖啡”在2014年挂牌营业,开始由110为股东出资,一共筹到大约60万元的资金用于咖啡馆的运营,然而没过多久就因为各股东之间意见多决策效率低下,股东对其前景不看好等原因而被迫选择停业。与此类似的还有美微创投被证监会紧急叫停。美微在淘宝上公开发售会员卡,这张会员卡除了具有“订阅杂志”的权益,购买者还可以拥有其100份股份。4天美微传媒就筹集到了80万元的资金。然而美微传媒的众筹试水遭到了网友的质疑,认为其有非法集资的嫌疑,最终也被证监会叫停。上面两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股权众筹的确具有相当高的效率和力量。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相关法律和监管体系的缺失是阻碍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的最大障碍。

2股权众筹的风险

2.1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虽然我们国家颁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些法律还不够形成完整体系。这使得其所遭受的法律风险要比其他行业要多得多。

首先,股权众筹面临着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它债权凭证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它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这一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和正规途径融资难、融资贵。企业为了获得足够资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一般以较高的资金回报率来吸收大众资金。企业一旦出现经营不善发生资金链断裂,这往往会波及众多出资人,进而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以概括出非法集資的三个特征:向公众推广;约定资金使用的年限;约定回报方式和回报率。而股权众筹是私募资金互联网化,这就必不可免使得股权众筹触及到非法集资中第一条——向公众推广。其次,利用股权众筹平台进行筹资的企业大多是新兴企业,他们很难在前期获得收入。但他们为了筹集资金往往会以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分红或者以溢价回购的方式,这实际上有触及到非法集资中以约定回报方式给予回报这一底线。因此,股权众筹最容易在非法集资这一方面出现风险。

其次,股权众筹还面临着集资诈骗的风险。集资诈骗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出资方和筹资方信息的不对称。在成熟的集资方式中,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股票、信托所募集的资金都必须要有特定的用途,银行、信托和券商都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进和追踪。而股权众筹由于信息披露体制尚未完全形成,许多平台没有设置和提供相应的资金使用信息。资金使用方向信息披露不明确,这往往会使得一些项目发起人产生挪用资金的“念头”。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导致最初目标无法达到时,在无法给出资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发起人往往会携资潜逃。这无疑会给出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而且损失面也较为广。其带来的不良影响也是可想而知的。

2.2股权众筹的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企业活动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是因为市场的波动而产生的风险。现任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就曾指出:“没有波动的证券市场是一潭死水”。就哪怕是成熟的证券市场(美国)也会有一定程度上的波动。而我们国家市场波动的程度要大于成熟证券市场的国家,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三方面:

首先,我们国家在对股权众筹准入管理不够严格。众筹平台所提交的政策需要经过对其所提交的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操作性以及其投资的价值进行评估。而在现实操作中,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以及项目检测人为操作性较强,这为股权众筹的运行埋下了隐患。

其次,国内在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行管理也不够完善。尽管国内已经出现了像“天使汇”这样“领头+跟投”的新型模式,但这种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跟投人由于金融知识而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尽管领头人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但如果领头人有其他利益的衡量与打算,他们就可以利用自己处于信息的优势地位来损害跟投人的合法权益。更为糟糕的是,由于金融知识的缺失,跟投人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其根本无法收集足够证据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

最后,就是市场自身的波动情况以及行业的发展状况。在当今世界经济都紧密相连的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够独善其身。由于当前世界上主要的经济体正处于08金融危机的恢复时期,很多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经济不紧气,而我们国家又在面临着产业的转型升级,在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转型的双重压力之下,企业面临的生存压力较大,市场的波动也就愈加剧烈。

2.3股权众筹的信用风险

现代商业银行的形成离不开信用体系,针对投资者和发行人阐述与其相关的信用风险:

对于投资者而言,由于大部分的投资者缺乏相关的金融知识以及对企业的认识不足,当企业需要后续融资的时候,他们往往会不愿意继续进行融资甚至要求企业进行退资。而金融市场上常常有“跟风”的行为,部分投资者的撤资会引发更多的投资者退出。这种“跟风”行为的出现对于一个处于初创期的企业来讲是一种沉重的打击。相关的众筹平台应该充分考虑这一风险,应当事先和投资者说明情况,最好能够找到其他的后续投资者。不仅如此,由于当前众筹平台更多愿意采用“领投人+跟投人”的模式,领投人和跟投人一般情况下属于利益共同体,他们有可能只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提供一些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建议和策略,损害企业的利益。这也应该是我们发行人需要考虑的风险。

对于发行人而言,他们处于信息的优势方。尽管我们的众筹平台对发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相关的审核与披露,但由于发起人和投资人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撇开那些完全以诈骗为目的的项目,即使就是那些以创业为目的的创投公司也会为了以最小的股权换取最多的资本金为目的而对自己的项目进行虚夸宣传、高估自己项目的价值。

其次,项目发起人在资金进入企业的账户以后,企业是否按照之前约定的使用方向进行投资,众筹平台很难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再有就是在项目运营后,企业对资金使用是否得當,是否存在谋私的行为,我想这对于绝大多数投资者而言是没有办法说得清楚的。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除了需要众筹平台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合理的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企业建立健康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方式,让投资者能够融入到企业自身的运营当中。

3股权众筹风险防范

3.1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的股权众筹平台之所以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本质上是由于我国缺乏合理有效的法律和制度来管理股权众筹平台。中国在《证券法》的修改中已经明确了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这就和非法集资划分了界限。然而我们国家体量比较大,往往由于从众和盲从的心里使得股权众筹一下子“过热”甚至滑落到非法集资的范畴当中去。因此,在划清界限的同时,我们的法律还应针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项目进行弹性化地管理。逐步放宽对股权众筹的严格管理。监管层除了做好监督职能外还应该对企业和投资者加强引导。这样一来,众筹的各个参与者可以放下包袱,更加明确地参与到股权众筹当中去。

3.2明确股权众筹的市场地位

股权众筹的产生是在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中小企业由于信用程度低,不能在银行获得其所需要的资金;而地下钱庄则具有相当高的利息,这也使得中小企业“望洋兴叹”。俗话说:牵牛要牵牛鼻子。因此在对股权众筹的政策制定过程中,要针对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亟需解决的问题,应该将股权众筹定位于服务中下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为这些企业筹集资金,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成长。当然,股权众筹制度的制定还应该避免与已有的资本市场形成重复,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3.3保护投资者权益

投资者由于对股权众筹缺乏相应的知识,其又处于信息的不利方。基于这种情况,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适当性教育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对投资者进行入市前股权众筹知识教育,开户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交易后自担风险等方面的教育。这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仅可以降低投资者合法的权益受到损害还可以增加潜在投资者加入到股权众筹中。针对募集资金容易受到发起人挪用这一问题,建议股权众筹平台建立第三方资金管存制度,募集资金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管存。在比较股权众筹与商品众筹的时候就提及股权众筹的准入门槛很高,往往对投资者具有比较高的资金要求。这限制了绝大多数投资者进行股权众筹的投资。针对这点,我建议国家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当地降低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使得更多人加入到股权众筹上来,进一步活跃股权众筹市场。

3.4完善众筹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向来是股权众筹的关键环节。一般来讲,有上市、并购和分红这几种退出机制。由于股权众筹缺乏交易转让的平台,很多的投资者不得不面对股权众筹转让的流动性风险。因此,要想打通投资者资金的退出渠道,我们首先就要建立股权众筹交易转让平台,应该允许其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公开的买卖。在具体操作时候,我们建议既要对初创企业的创使股东和控制股东的股份转让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还要确保投资者退出时能够比较畅通。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就好比城市的运作方式。一个城市只有在能够输送给养同时也能输出废料,这样的城市才能算作一个健康运转的城市;股权众筹也只有在方便投资者投入和退出才能形成一个较为健康的股权众筹市场。

3.5建立众筹监管体系

股权众筹进入中国的时间不长,发展的还很不成熟,融资的规模和建立的平台还很少。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政策的时候尤其需要注意考虑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此外,监管部门还应该关注和培养人们对股权众筹的创新能力。当然,在给市场留下发展空间的同时还应该守住法律的红线,坚决严惩恶意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人。针对股权众筹所带来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信用风险,监管部门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制度,降低投资者在筛选项目所花费的信息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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