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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分娩丈夫超假陪护,遭除名能否获得赔偿?

2017-05-02田野丛林

女性天地 2016年8期

田野+丛林

妻子分娩,丈夫请假陪护

现年37岁的冯瑞林是广东省惠东县白花镇人,2006年5月,他来到广东省增城市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增城公司)担任技術员。2011年12月22日,他与增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3年7月22日下午,冯瑞林接到家人的电话,得知妻子快要分娩,十分着急,立即找到部门主管郭天翊,要求请假9天回家陪护妻子。郭天翊随即将冯瑞林的工作安排给其他同事,并在请假条上签名同意。

冯瑞林拿到主管签名的请假条后,立即找总监董耀杰批假,可是总监不在,且快到下班时间,冯瑞林就打电话告知总监妻子将要分娩,自己要休陪产假的事,但未在谈话中提到请假天数。总监同意后,冯瑞林委托同事将请假条转交给总监,然后连夜赶回家探望妻子。妻子于次日凌晨3时许生下女儿。

过了几天,总监打电话给冯瑞林,叫他早点回公司。陪产假还没休完,冯瑞林便强忍着内疚辞别妻子,于7月30日上午回到公司工作。

手续不全,认定超假遭除名

由于7月27日和28日为休息日,实际请假时间为5天,冯瑞林便补写了请假5天的《请假条》,主管郭天翊签名确认。然而,冯瑞林的假条未取得总经理的书面同意。

2013年8月6日,增城公司发布《处罚通告》,以冯瑞林连续旷工5天为由,作出了与冯瑞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 看到《处罚通告》,冯瑞林十分愕然,他认为公司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应当撤销处罚决定或者给予赔偿金86896元。

增城公司称,员工请假超过3天的必须提前经总经理批示才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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