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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问题的实证研究
——以上海地区法院的品格证据运用为例

2017-05-02何鑫

知与行 2017年4期

何 鑫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问题的实证研究
——以上海地区法院的品格证据运用为例

何 鑫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上海法院基本上全面贯彻落实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有关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并展现出了自己独特的理论与实践特色,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以成年人为基础建立起的罪刑体系,而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分类正是为认定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事实而建立的证明体系,这就导致社会调查报告无法纳入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中,这极其不利于未成年人人格责任论与刑罚个别化理论的落实。因此,目前需要做的就是在证据种类上区分未成年人的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社会调查报告具有未成年犯罪人量刑上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应为独立的新证据。法院在量刑时在区分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前提下,首先按照定罪程序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做出正确的认定,然后再根据《刑法》第17条和第61条等刑事法律中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对未成年人作一个刑罚的裁量结果,最后再根据社会调查报告中反映的的内容对涉罪少年的刑罚从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回归的角度出发,进行合理的修改,包括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和刑种或刑度的修改。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少年犯罪;社会调查;品格证据;上海

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制度是以成年犯为基准建立起来的罪刑体系,即《刑法》在设置定罪量刑情节、《刑事诉讼法》在设置证据种类及其适用程序时,都是以成年人为模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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