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之我见
2017-04-28黄献超王绍伟徐浩天
河南畜牧兽医 2017年4期
关键词:污染
黄献超,王绍伟,徐浩天
(许昌市畜牧技术推广站,河南许昌46611000000)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之我见
黄献超,王绍伟,徐浩天
(许昌市畜牧技术推广站,河南许昌46611000000)

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43号国务院令,颁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年多来,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从养殖场、户到有关政府部门对《条例》都有不同的见解。笔者浅谈自己对《条例》的一些认识和见解,以与业界同仁探讨交流。
1 《条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长期以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无法可依,仅有的原环保总局2001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效力有限,难以作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的依据,导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率低,环境管理不到位。此外,作为部门规章也无法协调更多力量、出台更多的政策措施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水平的提高。
作为首部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规,《条例》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能更好地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条例》上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条例》将这些法律中的相关条文详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下层具有指导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养殖规模标准、配套实施细则、奖惩补助办法及开展有关执法工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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