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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探究

2017-04-26朱聪颖

大经贸 2017年3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朱聪颖

【摘 要】 营改增改革之后,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今年的热点话题。本文将具体探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围绕着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提出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收模式 财税体制改革

一、前言

1980年9月10日,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开始建立。经过一系列的修改调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断完善,目前我国适用的是根据2011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案,诚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个税发展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相对于其他的法案和中国经济日新月异的变化,我国目前的个税法案已略显陈旧,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也不断突。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层面作用有限

目前来看,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的问题是个税的征税意义并没有得到实现,个税并没有真正起到增加税收收入和调节收入差距的两个最根本的征税意义。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对纳税人收入征税,相对于间接税来说,个人所得税应该更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但目前来看,个人所得税劫贫济富的目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反而从某种程度上加重了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如何让个人所得税真正发挥作用是我们应该首先考虑的问题。

(二)新型职业与新的交易事项的出现,增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根据我国税法,目前只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十一类税目征收个税,而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与全球化的发展,出现了网上主播,买手,代购等新兴职业,因此,如何调整税目,使之适应当前收入多样化的变化是另一个需要我们考虑的问题。

(三)高收入人群的税负与其收入不匹配

2003年以来基尼系数一直在0.46以上的高位徘徊,财富占有不平等已经成为中国收入分配问题所面临的新挑战。我国的高收入群体规模不断壮大,但是高收入群体税负偏低。现行税制具有结构性缺陷。

(四)纳税人收入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税收征管难度大

税务机关无法监控现金流,无法监控个人资产,最终导致无法将绝大多数收入纳入个税的征管体系。并且,真正的高收入人士并不只是单纯依靠销售,薪金致富,高收入中的“收入”也远不止工薪收入或表面的收入。例如,演艺圈的各种类型收入,到海外投资物业有所得的炒房者,把收入列入企业成本的企业高管等,他们的收入要么就是不需要纳税,要么就是所得额很难核实。目前线上交易频繁,现金交易增加,信息隐蔽性较高,无疑给税收征收带来了很大难题。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难度大,征税成本高

个人所得税属直接税,不同于增值税等间接税,是对纳税人的所得额直接征税,居民对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疼痛感更重,为了达到消极避税的目的,出现了各种隐性收入,灰色收入,而在目前的税收水平下,我国征收个税的成本明显高于西方国家。与此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逃税成本低,税收惩罚力度小,更加重了税收征收的难度。

(六)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按照预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份额应当在18%以上,但是目前却远没有达到这个数目,而在西方个人所得税的比例都在30%左右,可见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严重,这给国家的财政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直接影响到了税法的权威,影响到按量缴税的公民纳税的积极性,个别特殊行业个人收入不透明,在个人所得税的收缴上,税务部门又没有强有力的政策,这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损失。

(七)纳税人税收责任意识不强

目前我国的教育水平相对有限,义务教育阶段涉及公民纳税义务的知识较少,导致公民对现行的税收制度不了解,对相关法律不了解,没有意识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之外,我国对税收的宣传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某些方面来讲,造成了另一種弊端,即如果公民自身感受不到相应的政府服务,就会对征税行为产生抵触心理,无法良好的配合税收征收。

(八)部分应税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有待调整

根据目前的个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国民收入的提高,八百的减除费用早已无法适应当今的国情。相对来说,个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经过多年的调整已达到三千五百元,而劳务报酬等所得的调整明显滞后。

三、我国税收模式的改革方向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共有三种模式,分类模式、综合模式以及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具体来说,分类模式征收难度小,对现有技术条件要求低,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模式,综合模式最能体现公平原则,但对税收系统,征收技术都有很高的要求,显然也不符合我国的现状,因此综合来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才能适应我国当前的国情。在实行分类与综合模式的同时,我们还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完善税率结构。以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做基础,适度调整税率累进级数,由于中低收入阶段过于密集,因此,可以考虑扩宽中低收入阶段级距,来减少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其次,合并部分个人所得税税目,提高部分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此适应我国收入发展的变化。再者,利用现代技术加强对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监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是由依靠工资、薪金的中等收入者承担,而部分高收入者反而纳税少,或者不纳税,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就必须提高我国的税收征管技术,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测。最后,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将免税项目之外的其他合理收入都纳入征税范围,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另外,我们还应该考虑提升征税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参考文献】

[1] 陈雯如,基于社会公平视角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改革路径[J].理论观察,2016,(12).

[2] 胡小红主编.税法立法权研究[M].安徽大学出版社,2009.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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