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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官司中的重要“证据”

2017-04-25颜梅生

就业与保障 2017年5期
关键词:妮娜用人单位工资

颜梅生

欠薪官司中的重要“证据”

颜梅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是决定当事人胜诉与否的关键。在追索欠薪的诉讼中,证据同样举足轻重。下列案例,或许就能让人了解到其中的一些得与失

有劳动合同≠存在欠薪

案例:

2016年6月11日,刘琳萍以公司拖欠其两个月工资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依据是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其月工资为4800元,而公司却一直未付。半个月后,公司提出答辩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和没有向刘琳萍发放过工资属实,但因为刘琳萍一直没有前往公司上班,公司没有对刘琳萍实际用工,决定了刘琳萍无权向公司索要工资。鉴于刘琳萍未能提供自己已经上班的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评析: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一方面,发放工资是以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刘琳萍未能上班,公司自然不存在用工,彼此无疑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刘琳萍没有付出劳动,也就不能仅凭劳动合同索要工资。

时间差异应由单位举证

案例:

2016年7月8日,当闵先萍依约到公司结算自己被拖欠的工资时,发现公司给出的欠薪时间只有三个月计7500元,而自己掌握的是四个月计10000元。面对闵先萍的质疑和查账请求,公司却一口拒绝,甚至还明确表示:要么按三个月领走,要么一分也别想。无奈之下,闵先萍只好照办。后来又觉得越来越难以接受,为讨个说法,遂在一周后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再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闵先萍的诉讼请求。

评析:

闵先萍的请求应获支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也指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表明:“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正因为公司负有举证义务却拒不提供账目,决定了其只能败诉。

标准不明,实行同工同酬

案例:

邓妮娜入职到公司时,虽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却并没有明确工资标准。时至2016年8月7日,因公司自邓妮娜上班以来连续两个月未发工资,邓妮娜提出了辞职并要求结清工资。虽然邓妮娜付出了与公司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的员工同样的工作量、取得同样的工作业绩,但公司只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邓妮娜支付工资。由此,双方最终引发了仲裁和诉讼。

评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也指出:“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在有着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一样的员工,邓妮娜的工作量、工作业绩相同的情况下,公司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邓妮娜发放工资,显然与之相违。

工资单是最直接的证据

案例:

梁晓惠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600元。此后,公司每月通过工资单的形式,以此标准发放了7个月。后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曾拖欠梁晓惠2015年10~12月的工资。2016年9月15日,公司状况好转后,通知梁晓惠领取欠薪时,却只按2400元/月发放。梁晓惠当即提出有误,但公司表示口头约定的就是2400元/月。就梁晓惠提供的用于证明的工资单,公司也坚持是过去弄错了,不能成为梁晓惠“加薪”的依据。

评析:

梁晓惠可以把工资单作为确定自己工资标准的最直接的证据。工资单是用人单位发放给员工查询工资明细的凭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即发放工资单,不仅是员工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但能够保证员工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且是最直接证明员工工作期间享受工资待遇的证据,更是仲裁部门及司法部门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在公司已经按照3600元/月向梁晓惠发放工资达7个月之久,此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公司仅凭一句话,无疑不能否定工资单中所记载的内容。

什么证据都没有,怎么办?

案例:

2016年10月9日,刘丽香基于自己上班3个月来,公司一直未发过工资,导致不好意思再向同事借生活费度日后,再一次向公司提出结算工资的请求。岂料,公司一口否认刘丽香是其员工。在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的情况下,刘丽香当即陷入了绝境。公司真的能仅凭一句话就一了百了吗?

评析:

刘丽香可通过其他方式救济。

因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则进一步指出,可以参照下列凭证:“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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