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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方解除合同 违约方被判返还双倍定金

2017-04-24张涛李祥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2期
关键词:房屋买卖乙方定金

张涛 李祥

2016年8月22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廖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

被告系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住宅小区A室房屋的产权所有人。2015年11月20日,原告廖某(乙方)、被告张某(甲方)在南昌某地产公司(丙方)的居间下,签署了《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上述房产出售给乙方,房屋买卖总价款360万元;甲、乙、丙三方同意在该房产解除抵押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日乙方首付180万元,余款180万元通过银行商业贷款支付给甲方;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三十五个工作日内还清抵押贷款;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20万元,由丙方代管;如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须赔偿乙方购房定金等额的违约金、丙方退还乙方购房定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能在约定的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解押手续。2016年3月18日被告明確表示拒绝出售房屋,并通知居间方将定金20万元退回至原告招商银行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5年11月20日,原、被告与居问人地产公司一起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问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解押手续,并于2016年3月18日将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20万元退还原告,系单方解除合同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要求被告再支付原告20万元定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廖某与张某签订了《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廖某交付了定金,双方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由于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出售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应赔偿廖某购房定金等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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