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校生实习期间打架致残,学校是否担责?
2017-04-22王立杰
河南教育·职成教 2017年4期
王立杰,全国责任教育先进教师,山东省安全培训专家,中国教师研修网“中小学安全管理与教育平台”管理员,多家教师进修学校特聘教师。从事学校师生安全教育培訓十年,个人主讲的培训光盘《学校安全预防与应急处理》在全国发行;主编《学校安全标准化管理培训教材》,参与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主编的《中小学法治教材》和《安全教育》等教材的编写。专业论文在《中国教育报》《中国教师报》等国家级报刊发表。
案例回放:
某职业学校安排李某、杨某、柳某三人及其他学生前往某公司实习。一天晚上,杨某与李某在公司因开玩笑而发生争吵。而后,杨某叫来柳某一起对李某实施殴打,打斗中将李某致伤。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伴眼内组织脱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李某治伤期间,学校及杨某、柳某积极垫付治疗费。出院后因多方达不成赔偿协议,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3名打架少年对此事故都有过错,打人者杨某、柳某的监护人承担90%的责任,共计赔偿受伤者李某损失20.4万余元;受伤者李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学校因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分析:
法院认为,杨某和柳某共同故意侵害李某身体致其眼睛残疾,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因杨某、柳某在事发之时均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的侵权损害应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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