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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惊吓有权索赔 侵权一方应当担责

2017-04-21胡勇

蓝盾 2017年4期
关键词:电梯

胡勇

民间老话说,“吓死活人不偿命”。意思是说,因受惊吓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只能怪你胆小、只能自担责任,其他人无需对惊吓后果负责。其实,这句话从公平角度出发并不合适,从法律角度而言,则明显不确切。对惊吓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如果行为人有过错而致使他人受到惊吓并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即使惊吓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也对损害后果分担责任,这就是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中,某船舶公司女工章某在工作过程中,亲眼目睹车间里的牵引车当场将一名工人碾死,因此受到了惊吓,患上了神经症等疾病。由于该船舶公司对死人事故与惊吓致病因果关系无法预料,故该船舶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然而,船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劳动中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其承担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劳动者个人更强,因此,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定由船舶公司承担55%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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