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初探
2017-04-21姜德文
中国水土保持 2017年3期
姜德文
(水利部 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北京100053)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初探
姜德文
(水利部 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北京100053)
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考核;水土流失影响;综合指数
水土保持法和中央关于生态文明责任制度都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保护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责任。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应采用一个统一的水土流失影响综合指数作为综合集成指标,将水土流失预防、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状况等量化因子作为客观性评价指标,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水土保持基础设施及监控能力建设、人为活动引发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等作为主观性评价指标,经监测、复核、综合分析计算,得出县级水土流失影响综合指数,用以评价县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的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及成效。同时,建立与之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争取将水土流失影响综合指数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成果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考评体系及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考核体系。
水土保持是保护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性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1]、《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都在加快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以及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