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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中厂”环保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4-20叶玲娅陈灵波

绿色科技 2017年6期

叶玲娅+陈灵波

摘要:指出了“厂中厂”存在隐蔽性强,违法责任主体不明,环保意识薄弱,环保部门缺少相应的环保监管体制及强制执行难等特点,给环境监管造成一定造成影响。针对“厂中厂”等小微企业环保监管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措施,希望能够为环保事业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厂中厂;环保监管;环境执法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6-0093-02

1 引言

在国际金融影响下,经济形势总体下滑,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做的调研报告,50%的被调查企业表示处于亏损状态或利润率在2%以内,仅有22.2%的企业表示利润率在5%以上。由于融资困难,中小企业更是举步维艰,部分工厂处于闲置状态。一些企业为了缓解压力,将厂房租给小企业或者私人加工点进行违法生产经营,租赁企业则被称为“厂中厂”。 它们大多数没有进行环保审批且不具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备,污染物直接排放,严重威胁区域环境。出租业主出于利益考虑,对“厂中厂”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增加了环境监管与执法难度。

2 厂中厂环保现状

根据台州市某环保局对工业区企业的排查,发现16家企业(大厂,出租方)中涉及“厂中厂”的有11家,部分企业内部有多家“厂中厂”,查处到的11家企业中共有28家“厂中厂”,其中通过环保审批有6家,未通过环保审批且基本没有相应污染防治措施的有20家,以组装为主污染较少的有2家。“厂中厂”企业主要涉及工序有铸造、抛丸、喷漆、喷塑及酸洗磷化等,其工序主要是为其它企业配套或代加工。这些企业游离于监管之外,在污染环境后环保部门不易找到责任追究主体,且存在严重的环境风险隐患。

3 厂中厂存在的问题

3.1 隐蔽性强,加大执法难度

一般情况下,大厂均通过环保审批和验收,证件齐全,“厂中厂”利用其现成的厂房和污水排放设施,只需简单的安装设备,便可生产,因而基本没有建设期,不易被环保执法人员发觉。环保执法人员虽时常对大厂进行稽查,但涉及的“厂中厂”车间白天经常关闭,晚上生产,执法人员到场时,大厂人员常以车间关停为借口阻扰执法人员检查。另外“厂中厂”一般在工业区,周边不涉及居民,不易被居民发现或举报。因而“厂中厂”以大厂为掩护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加大了环保执法的难度。

3.2 责任不明,违法主体难确定

《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一旦出现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首先要明确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在“厂中厂”的情况下,首先应当查明承租方是否自行办理营业执照,以自己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承租方仅租赁厂房,自行建设生产线,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以自己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应由承租方为自身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承租方借用出租方营业执照,以出租方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发生违法行为的,应由出租方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厂中厂”企业独立经营一个生产工序在立項上存在一定难度,比如投资额达不到或与产业指导目录不符等。大厂为了更好地出租厂房,常将“厂中厂”的工序包含在大厂中立项,因而造成了后续责任不明,违法主体难确定等问题。

3.3 环保部门强制执行难

目前,环境主管部门执法手段落后,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对大多数的环境违法行为只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无停产、拆除、查封等强制权利。对于本应取缔的“厂中厂”,因无有效措施而屡禁不止,反弹现象时有发生。对于当事人若不主动履行,即使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保部门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在具体行政行为处于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一般不予强制执行。以致环保部门有时面对肆意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而束手无策,降低了执法效率,造成环境污染侵害的延续,使得环境执法不可避免地带有软弱性和不彻底性。结果一方面“厂中厂”企业污染仍然持续,一方面群众认为环保部门不作为。

3.4 缺少小微企业环保监管体制

“厂中厂”及其它类型的小微企业在国家和地区国民环境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台州这个民营经济特别活跃的地区,小微企业在其经济活动中,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目前台州正在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标准厂房,由政府某一部门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对厂房按幢进行出租,预计两年内将建成80家小微企业创业园,但针对小微企业的环保监管体制却存在一定的问题。因目前环保监管立法和执法不考虑企业规模,均采用同一套环保监管制度和环保监管体制,对小微企业造成了与其规模和资金承受能力不相称的不良影响,对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危害。例如“厂中厂”企业,租赁厂房可能1~2年,但整套环保审批程序下来,不考虑环保设施,可能需要2~10万元不等。其次,环保部门如按常规程序:环评审批、“三同时”制度、总量控制、固废管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程序一步一步来,势必造成审批手续时间过长,占用了大量有限的环保人力资源,且往往企业程序没有走完,企业项目已更新或企业已更换。

3.5 群众环保意识薄弱

新《环境保护法》出台后,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仍有一部分群众环保意识淡薄,特别是涉及到切身利益的时候。“厂中厂”企业主认为目前租赁厂房为过渡性生产,环保设备安装后过几年拆除造成资金浪费,因而缺乏归属感,同时也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抱着侥幸的心理不设环保设施而盲目的追求经济利益。大厂也只顾眼前利益,对“厂中厂”的违法行为起到包庇的作用。

4 “厂中厂”环保监管的建议与措施

4.1 厂房租赁情况需向环保部门报备,并纳入企业环保诚信制度

环境问题是在经挤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也只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加以预防和解决[1]。2007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要求商业银行把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这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有益尝试。企业环境诚信基本要求包括10个方面[2],应要求企业将厂房租赁情况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并列入企业环境诚信制度考核系统,以便环境保护部门了解区域企业变动情况,及时加以监督管理。

4.2 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环保监督和管理体制

近年来,对于环保管理体制,环保部门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摸索进一步提高环保管理的效率,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如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开展“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年全国试行的“一证式”管理等。对于“厂中厂”这类小微企业的管理模式,曹克亮[3]参考美国联邦小企业环保监管体制,提出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主管部门和分管部门内设立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环保监管的机构并明确赋予其相应的中小企业环保监管职权,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内设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明确赋予其相应的中小企业环保监管职权;崔凤鸣[4]提出了交纳保证金,确保环保设施和治理措施到位,验收合格后,及时将保证金及产生的利息退还给小企业,从而达到严格控制污染源的目的。笔者认为,对于“厂中厂”这类小微企业,宽审批、重监管是环保的管理方向,各地环保部门可以设置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的负面清单,对于小微企业项目,在负面清单之外的,可以执行备案制,同时交纳保证金,三同时竣工验收通過后,退还保证金及产生的利息,并发放排污许可证,执行“一证式”的管理模式,同时赋予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小微企业环保监管的职权,以增强环保执法的执行力。

4.3 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加强沟通

建议政府建立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不涉及企业保密的信息放置共享平台上,各个部门及时更新,同时也便于参阅,例如房屋租赁、转让交易市场和中心及时将企业房屋租赁情况上传至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各个部门就可及时掌握企业房屋租赁、转让的动态和空间分布,给监管带来了便利;同时,“厂中厂”的出现不仅涉及到环保问题,还涉及到安全、税务、工商等,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联合执法。

4.4 环保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执法力量

加强各级的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能力,增强一线作战力量。环保执法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稽查,掌握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进行责任追究,从而有效遏制“厂中厂”环境污染现象。

4.5 加强环保宣传,提高环保意识

群众环境意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识[5]。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有利于群众环保意识的提高,让群众认识环保、了解环保、参与环保、监督环保工作,同时更自觉的遵守环保的相关法律法规。

5 结语

“厂中厂”是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产物,由于其规模小,隐蔽性强,且周期短,因而常常游离于环保监管之外,对环保监管造成了一大难题。建议政府立足“厂中厂”这类小微企业,建立配套的环保监督和管理体制,促进小微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洪尚群,蔡守秋,陈国谦,等.厂房、办公楼租赁、转让的环境保护问题[J].云南环境科学,2000,19(1),9~11.

[2]孙小峰.试论环保诚信机制的构建[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0(6),11~14.

[3]曹可亮.美国联邦小企业环保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理论观察,2015,113(11),79~83.

[4]崔凤鸣.针对中小型企业环保监管的几点思考[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10(6),150~151.

[5]王文军.论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工作[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7,31(3),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