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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优化的探讨

2017-04-20戴晖毅

绿色科技 2017年6期
关键词:优化管理建设项目

戴晖毅

摘要:指出了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对于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改革有重要意义。分析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弊端,从污染类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许可、生态类项目建设验收、法律责任等方面探讨了相关的优化措施,以期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项目; 环境验收; 优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X8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6-0087-03

1 引言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精神,为进一步明晰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降低环境行政管理的廉政风险,拟简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积极探索精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流程,将现有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深度融合,取消环保部门现场验收程序,弱化竣工环保验收的行政许可作用,强化验收技术审查。对于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与竣工环保验收结论在环保部门内部流转,实现建设单位一站式完成验收排污许可审批流程。

2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实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但在执行过程中显现出一些弊端:第一,行政许可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为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背书的局面,弱化了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地位;第二,在现场验收过程中,由于不同验收人员的工作经验、法律认识、执法力度等存在差异,使得验收结果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形成了较大的廉政风险隐患;第三,目前建设项目竣工后要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两道环保行政审批程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应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事后监管。

3 措施分析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地位,将成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核心制度。2016年以来,国家环保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三同时”制度进行改革。

通过《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进“三同时”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以排污许可替代竣工环保验收;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调查,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产使用,主要内容如下。

3.1 污染类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许可

3.1.1 许可申请时间

污染类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投入试生产(运行)前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须申请相应的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到期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前,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公开验收监测报告(表)全本,并将信息公开凭证一并提交环保部门。

3.1.2 申请材料

(1)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按不同等级和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I级污染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污染防治能力承诺书,并附编写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Ⅱ级污染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污染防治能力承诺书,并附编写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2)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1.3 受理部门

申请资料由环保部门受理窗口统一接收。竣工环保验收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权限负责。

3.1.4 审批程序

环保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向公众公开信息、现场检查和整改的时间),完成竣工验收。

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环保部門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涉密内容除外),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缺失或者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或者作为退档处理。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建设项目,由环保部门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做出拟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验收意见,并在环保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环保部门应根据公众反馈意见情况,做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并出具竣工验收决定书。竣工验收决定书同时自动流转至环保监管部门。

环保监管部门收到验收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1.5 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及其批复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动,且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环评批复时间未超过5年;

污染类建设项目需运行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达到80%以上;

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建设,且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

其他环保审批中规定的条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分期验收。

3.1.6 污染物排放许可条件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②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③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④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⑤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⑥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⑦按照規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生态类建设项目验收

3.2.1 验收时间

生态类建设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生产(运行)和具体的试生产(运行)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试运行期限届满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前,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公开验收调查报告(表)全本,并将信息公开凭证一并提交环保部门。

3.2.2 验收材料

I级生态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污染防治能力承诺书,并附编写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Ⅱ级生态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污染防治能力承诺书,并附编写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环保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3.2.3 受理部门

申请资料由环保部门受理窗口统一接收。竣工环保验收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权限负责。

3.2.4 验收程序

环保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向公众公开信息、现场检查和整改的时间),完成竣工验收。

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涉密内容除外),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缺失或者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或者作出退档处理。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建设项目,由环保部门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做出拟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验收意见,并在环保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公告期满后,环保部门应根据公众反馈意见情况,做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并出具竣工验收决定书。

3.2.5 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及其批复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动,且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环评批复时间未超过5年;

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以及港口等生态类建设项目,需运行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交通量)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或交通量)确实无法达到设计能力75%或以上的,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并注明实际调查工况、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近期的设计能力(或交通量)对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影响分析。

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建设,且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

其他环保审批中规定的条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分期验收。

3.3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

竣工环保监测(调查)机构对竣工环保监测(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监测(调查)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结语

竣工环保验收制度改革应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环保主体的责任意识,通过完善法律依据与规范要求、加大违法惩罚力度,形成以建设单位为主体的污染防治责任机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规则制定者和行为监管者,应从技术行政双重管理向行政监督和执法转变,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全面建立系统完善、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

参考文献:

[1]冯基学.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声环境保护验收调查[J].公路交通技术,2003(6).

[2]刘微微.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的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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