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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丝不苟打磨每一起案件
——专访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徐晋雄

2017-04-15徐日丹

法治新闻传播 2017年6期
关键词:侦查监督张某检察院

■徐日丹

作为第四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竞赛“状元”,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徐晋雄深爱杨绛先生的一句话:“人生最曼妙的风景莫过于内心的淡定与从容。”

在徐晋雄看来,当一个人心态足够平稳,成绩的高低只是实力的真实反映,而不需要刻意地去追求。从检八年来,他不曾有丝毫懈怠,始终坚守在侦查监督办案一线,以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去打磨每一起案件,渐渐积聚了深厚的办案实力和应战能量。

当好冤错案件第一道防线“把关人”

“审核案件、要求补充侦查、通知当事人、送达文书……对于侦查监督检察官来说,时间好像永远都不够用。”徐晋雄认为,大家之所以坚守在检察“阵地”,原因可能很多,但最根本的还是在于对法治的信仰和深深的检察情怀。

徐晋雄告诉记者,侦查监督工作每一项内容都像一颗小小的“螺丝钉”,正是有了这些“螺丝钉”,检察监督这台“精密仪器”才能运行平稳,才能把办案质量隐患消灭在第一道防线。

2013年4月,莆田市公安机关查获一家赌博游戏机店,后对涉嫌赌博罪的张某提请审查逮捕。

证据显示,房东父子从照片中都指认张某租赁其店铺开赌场,且租赁协议书上有张某的签名。但张某始终辩称,其从未租赁店面也未参与赌场管理。在提审时,细心的徐晋雄发现,租赁协议书中张某的签名笔迹,与3份侦查讯问笔录中张某的签名笔迹存在明显差异。“讯问笔录中的字迹扁而宽,且比较工整,协议书中的字迹偏瘦长,比较潦草”。经审查,不能排除他人冒用张某身份签订租房协议的合理怀疑。

随后,城厢区检察院对张某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时,徐晋雄列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尽快查清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同年7月,公安机关确认犯罪嫌疑人鄢某为逃避侦查而冒用老乡张某的身份签订租房协议的事实。最终,张某被无罪释放,鄢某被依法批捕。

“每一起错案的发生,既有时代的局限,也有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的问题。侦查监督检察官必须秉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守住防止冤错案件的第一道防线,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徐晋雄如是说。

审查批捕分秒必争,释法说理耐心细致

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侦查监督工作除了要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之外,还要求将办案工作有机地融入社会治理创新,保障社会安定有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案发,尹某、陈某以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投资入股的名义,采用夸大宣传、承诺高额利息等手段分别向刘某、庞某、蔡某等216人非法吸收资金4600余万元。

徐晋雄回忆说,该案被害人比较多,卷宗20余册,证据量较大,加之公安机关前期对于资金去向、被吸收数额、主谋人员等取证不到位,这就意味着自己面对七天的审查逮捕期限必须争分夺秒,与时间赛跑。接下来的几天他加班加点,对200多份被害人陈述、投资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进行了逐一核对。同时,为确保后续取证的针对性,他又罗列了追捕朱某等同案人员、跨省冻结银行账户、核实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有效引导了公安机关的后续侦查工作,确保同案人员及时归案及涉案资金的依法追缴,准确查清并认定全案数额。

尹某、陈某被批捕后,该案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在逃的朱某散播消息称,只要检察院把尹某和陈某放了,他马上还钱。为此,数十名被害人多次集体到检察院上访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对此,徐晋雄耐心接待被害人,依法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还款与否并不是决定是否逮捕和羁押的前提条件,引导他们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维护权益。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得到了被害人的理解和支持。

从理论研究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

“晋雄是个爱学习的人!”这是同事对徐晋雄最多的评价。

在工作之余,徐晋雄总会找时间来学习和充电,并热衷于理论研究。为了保持思路连贯性,他时常写作理论调研文章到天色微明。

记者采访了解到,徐晋雄的理论文章多次在各类征文评比中获奖。其中,针对闽台地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较多,两岸共同打击效果不佳的实际,他与同事共同撰写《网络时代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新发展与防治对策研究》荣获了第十一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活动二等奖。

“基层案件繁多,各种罪名、程序乃至证据问题常常对我审查案件造成困扰,特别是向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发出监督文书时,又需要足够的说服力。因此,理论研究好处之一就是能够解决问题,或者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徐晋雄告诉记者。

谈及自己获得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标兵殊荣,徐晋雄谦逊回应道,这是他人生中值得纪念的一笔,但不能成为自己一劳永逸的借口。

“通过与其他选手的横向对比,我也看到了自身的不足。接下来,我将有计划、有意识地去补齐短板,锻炼和提高相应的技能,真正成为法治化、现代化的侦查监督检察官。”徐晋雄说。

(本文发表于2017年4月21日《检察日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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