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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及其对中国法治秩序建构的意义

2017-04-15杨爱水石芳穗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0期
关键词:哈耶克秩序建构

杨爱水 石芳穗

(云南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及其对中国法治秩序建构的意义

杨爱水 石芳穗

(云南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本文梳理了哈耶克对自由内涵及价值的阐释,并以自由秩序为主线,探讨了哈耶克自由秩序思想的主要内容,并结合中国当下情况,探讨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对中国法治秩序建构的现实意义。

哈耶克;自由秩序;法治秩序

弗里德里希·奥占斯特·哈耶克的思想已经渗透到社会科学中的各个领域。他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传统,承袭了之前西方政治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了自由秩序思想,为其社会理论的完善提供了理论观点和理论支撑。笔者仅以《自由宪章》为主线阐释其自由秩序理论的思想核心,希望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有所启发和助益。

一、哈耶克论自由的内涵与价值

(一)自由的内涵

在《自由宪章》一书中,哈耶克将自由定义为免于他人武断意志的强制的状态,从而将其限制在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之中。他的自由定义更接近密尔的观点,密尔认为,“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已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①显而易见,他们的自由概念都是指“没有强制的自由”。

他的这一自由概念包含了极为丰富的内涵:首先,哈耶克是在自由的原始意义上使用该词的,自由一词始终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据自身的决定和计划行为的可能。其次,自由仅仅涉及个人与他人的关系,能够侵害它的惟有他人的强制。这就意味着,人于某一特定时间所能选择的各种现实可能性的范围大小,与自由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最后,自由是一个人摆脱他人强制的状态,亦指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可根据自己的计划和意图行事,而不是根据别人为实现其意图所设定的强制条件去行动。

(二)自由的价值

自由不仅是一种崇高的人类终极价值,而且它还具有工具价值和基础价值的属性。自由本身就是一种价值,一种崇高的人类终极价值。我们必须把它视作一种信条,其力量之大以致不容任何实用思想对其加以限制。个人自由要求人们把它作为一种内在的价值或一种原则来接受,而无须追问在特殊情况下其结果是否为人们带来好处。除此之外,自由不仅是人类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而且它还具有工具价值的性质。它的工具价值表现在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发展,从而对于文明的演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自由赋予了个人和社会无限的创造的可能空间和机会,使得分离为个人知识的社会知识得以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进而创造出最大限度的社会价值。

二、自由秩序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秩序与社会秩序

哈耶克认为秩序就是一种事物的状态,在这种事物的状态中,“无数且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极为密切,我们可以从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者某个时间部分所做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他部分做出正确的预期,或者是学会做出颇有希望的,想被证明是正确的预期。②”

而社会秩序是“社会活动的有序的展现在如下的事实之中,每个人都能够自己执行一项可以连贯完成的行动计划,然而这种行动计划之所以能够得到执行,其原因在于每个人在执行他的计划的每一个阶段上,都能够预期到其他社会成员做出的一定贡献。因此,社会秩序本质上意味着个人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也可以说是人们不仅可以有效的使用他们所掌握的知识,而且还能有信心的预见到他们能够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③”

(二)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

“自生自发秩序”所遵循的是内部规则,又称“正当行为规则”,是指社会在长期文化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亦即哈耶克所谓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这些规则经由使每个人或有组织的群体能够知道他们在追求的目的时可以动用什么手段,进而能够防止不同人的行动发生冲突而界分出确获保障的个人领域”。与此相对的组织秩序所服从的则是为另一种规则:外部规则,它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立法的结果。

在哈耶克的法律思想体系中,内部规则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而作为外部规则的立法,虽也是不可或缺,但它只是作为内部规则的“附加规则”和补充条款而发生作用。

(三)法治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对哈耶克来说,一切秩序和制度的构想都必然以自由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哈耶克所谓的“自由”,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即仅仅是人与人间的关系,只适用于社会世界,而非物质世界。自由是“自生自发秩序”的内在要求及其必要条件,“自生自发秩序”的核心思想又是自由的有力保障。他们二者处于良性的互动状态。在一个自由社会中,其基本的秩序是一种“自生自发秩序”,秩序的核心和基础在于自由和一般性规则的存在。自由是建立在一般性规则即法律基础之上的。这也是哈耶克“法治下的自由”的真实意义所在。

三、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对中国法治秩序建构的意义

(一)有利于中国社会法律和规则意识的培养

法律作为社会上的一般性规则,第一点就在于它本身是抽象的。在法律的框架之中,没有任何一条命令或规定要求行动者具体做什么,每个人的行动都是行动者通过自己所拥有的知识进行判断和处理的,其目的就在于让个人拥有运用自己知识和判断追求自己目标的空间和权利,这也正是自由的内涵。第二点在于法律平等的适用于所有人。如果把法律看做是一个命令的话,那么这个命令是必须所有人都算遵守的,也包括发布这项命令的人,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一定要适应于所有的人。最后一点是法律要是众所周知的。它要让行动者知道并能够遇见他们所采取的活动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并对自己将要采取的行动进行预判。

法律是抽象的,法律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哈耶克的法律思想正是法治社会的体现。自由法律只能是禁止人们做什么,而不是允许人们能做什么。这些对我国法制秩序的建构有着重要的意义,必须保证我国的立法公正且透明,必须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在移植西方法律制度时应因地制宜

中国自从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口号后,便在全国各地开展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新颁布的法律难以在社会中施行,法律在农村无运作空间等等,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哈耶克对内部规则的关注,使之更注重人们长期行为活动交互作用而产生的规则,这种规则因时因地而异,不同地域有其不同的特色,所以哈耶克十分推崇传统的作用。

(三)挖掘传统并培养信念

立法必须有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的基础,才能得以实施。所以,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不能把立法作为建构法律秩序的唯一工具,片面加以强调,必须要关注“支撑这一制度的很可能未形诸文字的相应的传统和信念”。这些才是一国制度的根基所在,也是法律移植和制度变迁的前提性条件。正如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其内部规则是根本动因,外部规则需借助内部规则发挥作用。更准确一点说,是要在人们所遵循的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间设立一个“共存的边界”,反省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这种边界的确定至关重要。

【注释】

①密尔:《论自由》,许宝骇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14.

②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87.

③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87.

[1]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2]密尔.论自由[M].商务印书馆,2009.

杨爱水(1994—),女,汉族,云南曲靖人,法学硕士,云南大学社会学专业,研究方向:社区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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