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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股权结构下股权激励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

2017-04-15贾英然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0期
关键词:国有产权股利股权结构

贾英然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100037)

不同股权结构下股权激励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

贾英然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100037)

自股权激励政策实施以来,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热情越来越高,股权激励在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业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股权激励通过向公司经理人赋予一定的公司股权,使其与股东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从而使二者利益目标趋同,降低代理成本。股利分配属于公司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同样是解决公司代理问题的途径,但现实中,高管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手中掌握的权力,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会影响股利政策的制定,存在为自己谋福利的动机。因此,本文探讨在不同的股权结构下,股权激励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为公司更有效地运用股权激励制度提供借鉴,同时有助于公司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内部监督。

股权激励;股利分配;股权结构;高管自利

一、引言

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政策指引。2016年7月13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办法》),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激励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自2005年发布以来,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截至2015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共有808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达1110个,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科技型、创新型公司的推动比较明显。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对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发挥作用显著。

股利政策作为未解之谜始终受到众多学者的高度关注,希望提出有效的方案以完善股利政策的相关内容,却仍未能形成统一的见解。根据股利代理成本理论,实施高股利支付政策有利于降低因经理人与股东之间代理冲突而引发的代理成本;而股权激励通过向公司经理人赋予一定的公司股权,使其与股东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从而使二者利益目标趋同,降低代理成本。

在现代公司制度下,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分离,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由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及利益导向不一致的问题,导致高管自利行为的产生,高管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倾向于利用手中权力制定企业相关决策。国内学者研究发现,基于股利保护型股票期权,发放现金股利能够降低行权价格,高管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倾向于提高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因此在此基础上,本文基于高管自利的动机,探讨在不同的股权结构下股权激励对股利政策的影响,有助于探究在何种公司治理结构下,股权激励政策能够降低代理成本,充分发挥其实际效用。

二、概念界定

(一)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企业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而推行的一种激励机制,属于期权激励的范畴,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有条件的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使其与企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尽职尽责地为公司服务,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

《激励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两种方式实行股权激励,也可以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其他方式同样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股权结构

所谓股权结构,是关于企业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配问题。从企业实际经营角度来看,股权结构是指各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从质的视角分析,即股权性质,股权结构由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所构成,股东的性质决定着公司股权结构的性质,;从量的视角分析,即股权集中度,股权结构是持有公司股份的各股东持股的比例。

(三)高管自利行为

高管即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Krueger(1974)认为高管自利本质上可界定为一种权力寻租,高管自利行为是高管在机会主义动机驱动下的寻租行为。根据委托代理理论,高管自利行为指由于高管与股东追求目标不一致,导致二者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利益冲突,高管倾向于牺牲公司的利益以攫取自身收益的最大化。高管的自利性主要体现在高管通过在职消费损害股东利益、利用其职权影响自身薪酬或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通过非正常扩张构建权利帝国以及短期套利等行为来实现自身利益。

三、不同股权结构下股权激励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

(一)不同股权性质下股权激励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

公司中终级控制人不同,高管自利行为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因而也影响股权激励计划与现金股利政策之间的关系。参考以往文献以及考虑到中国国情,将股权性质划分为国有产权和非国有产权两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在国有产权性质下,一方面,由于其控股股东是国家,国家限于自身的特征并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能将权力委托给相关政府部门,来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督,在将权力层层下放的过程中,并不能保证控股股东能够积极行使股东职责,尽职尽责地监督管理者的行为,因此也不能充分保证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相比非国有产权性质的企业来说,国有产权性质的企业破产风险小,高管不用担心企业经营业绩不佳而对企业声誉有负面的影响,也不会因为高管自利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而导致破产危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高管的自利行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有产权的公司中存在大股东监管缺位的缺陷,会减弱对高管自利动机的监督和制约,为高管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中,国有产权性质的公司由于缺少对高管的有效监督,相对非国有产权的公司,高管更倾向于影响现金股利政策的制定,提高现金股利支付水平,降低行权价格,为自身谋福利。

(二)不同股权集中度下股权激励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

股东对高管行为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公共产品,当股权结构越分散时,很容易产生“搭便车”的行为,持有少部分股份的股东不愿意花费时间和成本来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因为这种行为的成本要大于对其自身的收益,并且小股东也没有能力对业绩差的高管采取行动;股权越集中,大股东由于持有更高的股权比例,对管理层进行监管的动机和能力也越强,同时获得管理层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也相对较多,由于公司业绩的好坏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使得大股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认真积极履行对高管的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抑制管理层的自利行为,有效降低股权代理成本。可见,股权高度集中时,大股东能够监督并抑制高管自利行为,对高管利用现金股利分配政策来操纵期权行权价格起到压制效果,此时,现金股利分配水平较低。

四、结论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本质目的是降低代理成本,可实际操作中却成为高管为自身谋福利的工具,影响了股利政策的制定。因此,证监会要规范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行为,完善资本市场运行和监管,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股东对高管的监督作用,保证股权激励政策的有效发挥。

[1]叶继英,张敦力.控股股东、高管股权激励与现金股利政策[J].财经问题研究,2014,(2):60-66.

[2]刘星,宋彤彤,陈名芹.股权激励、代理冲突与股利平稳性—基于持股管理者寻租的研究视角[J].华东经济管理,2016,(11):114-122.

贾英然(1993-),女,汉族,河北衡水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北京工商大学,研究方向:管理会计、财务报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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