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被遗忘权”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2期
关键词:主体信息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试论“被遗忘权”

胡书伟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

在信息收集与存储技术极其发达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上传播的信息并不会像过去一样轻易消失不见,即使是那些我们不愿意让其继续传播的信息。“被遗忘权”给了我们在网络中隐匿与自身有关的信息数据的权利,可以帮助网络用户更大程度地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

被遗忘权;互联网;网络;个人信息

遗忘是人类的天性。以往,人们总是不断借助于语言、绘画、文字等媒介对抗遗忘,服务于人类自己的生活。但是,随着网络技术与数据存储技术的发展,遗忘变得越来越困难,信息采集技术与云存储技术的发展,使得相当多的个人信息被长期保存在网络中,不同目的的用户都可以浏览、查阅、下载这些个人信息,而在海量的个人信息数据中也包含着大量过时的、没有价值的、不相关的个人信息数据,并且这些个人信息数据有可能对个人信息主体不利。于是对这些信息数据采取何种途径来解决已经十分紧迫。

一、“被遗忘权”的内涵解析

“被遗忘权”是针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而提出的新概念,“被遗忘权”赋予个人信息主体享有消除自己过去的在互联网中的信息数据的权利,即如果个人信息主体不希望某些个人信息数据数据再次被使用而这些数据又没有什么正当的理由予以继续存储,可以要求数据的控制者将其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数据(文件、照片或者合同等等)删除,使其在网络世界中达到“被遗忘”的效果。……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主体信息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从“我”到“仲肯”——阿来小说中叙述主体的转变
技术创新体系的5个主体
订阅信息
怀旧风劲吹,80、90后成怀旧消费主体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展会信息
翻译“主体间性”的辩证理解
信息
健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