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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管部门执法冲突原因与对策分析

2017-04-15景凤媛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3期
关键词:抗法商贩城管

景凤媛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91)



我国城管部门执法冲突原因与对策分析

景凤媛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91)

针对当前我国城管“暴力执法”与商贩“暴力抗法”,对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利益、观念、法制、传播和监督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以期促进城管与商贩和谐共处,促进我国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

城管;暴力执法;商贩;暴力抗法

一、问题产生原因

城管的“暴力执法”与商贩的“暴力抗法”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成因可以从利益、观念、法制、传播和监督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利益层面

城管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履行的是执法权,商贩为了谋求巨大利润或者维持基本生活而从事商业经营行使生存权,当公共权力中的执法权与私人权利的生存权不能实现平衡时,城管与商贩的冲突就产生了。同时社会上围观的人们往往同情弱者,站在商贩的角度鼓励渲染,加剧了城管与商贩的冲突,甚至发生暴力事件。

(二)观念层面

目前,在我国城管执法队伍中,整体文化素质不高,他们在行使执法权力过程中,不能按照法定的程序正确行使执法权力,在执法过程中遭遇困难和阻碍时容易与执法对象发生冲突,动用暴力、胁迫的方式执法,甚至采取以暴制暴的行为,导致冲突加剧失控。同时,商贩许多来自于乡村的农民,他们文化知识水平有限,不知法不懂法,在遭遇城管正常执法过程时,他们认为他们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他们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辱骂执法人员,有些甚至采取极端的最原始的暴力行为,遇到暴力抗法时,正常的执法行为有时也会演变为暴力执法,双方冲突更加恶化。

(三)法制层面

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制度,没有对商贩的不同违法行为做出具体明确的相关规定,如警戒、处以罚金、没收财物的的具体规定,城管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商贩认为城管的做法不合理,他们进行正当的反抗,这时双方的冲突就产生了。

(四)传播层面

在当下中国,城管的形象被负面化甚至是妖魔化,几乎等同于素质低下、扰民、欺压弱势群体、暴力执法等。随着新闻媒体、网络传播、人们口头交流等方式,城管的负面形象会更加严重,有时城管在正常执法行为中遭遇暴力抗法时,人们竟然会觉得打得好,这在中国生活中是一种不正常的甚至是畸形的情形。

(五)监督层面

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有些监督机制不能发挥正常作用,这使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更容易发生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廉的现象。另外,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还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局、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等部门,城管部门的权力大多来自其他部门的让权,与其他部门权力交叉、职责不明,没有明确的监督机构对城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措施研究分析

采取有效措施对于解决我国当前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具有重要作用。针对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的问题,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执法观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对我国管理机构的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应该落实到城管执法的各个方面。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亲民执法,让习惯于领教法律威严的商贩感受到法律的温情,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商贩的权益,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动或被动地满足商贩的一些合理的要求与愿望。应体现出提示在先,教育在先,处罚在后的服务性政府的特点[2]。

(二)创新管理方式,变围堵为疏通

要减少城管执法过程中对抗事件的发生,城管部门必须创新管理方式,变围堵为疏通。如今城管一般都采取围堵的办法,城管一来,商贩就跑。城管一走,商贩继续摆摊经营,这种围堵的方法解决不了城市管理的根本问题。城管应该采取疏通的办法进行城市管理。一是多设置集贸市场,引导商贩统一在集贸市场经营,完善创业街工程。二是分区分类定时管理。根据城市内部人口密集度、交通繁忙程度、人流量、商贸繁荣程度等因素,分区、分类、分时设置临时集贸市场,便于商贩开展合理的经营,维持基本生计。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能化、高水平的执法队伍,对完善城管执法具有重要作用[3]。首先,应提高城管进入门槛,参照其他部门严格招收一些知识水平较高、文化素质较硬的人,杜绝那些德才都不具备的人进入城管队伍。其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使城管队伍与时俱进,拥有专业的知识技能和高尚的人文素养,在执法过程中更加专业、更加文明。然后,完善晋升交流机制,城管晋升应采用严格的程序,避免一些知识水平、文化素养不高的人做领导,降低整体人员形象。加强内部以及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共同为城市人民以及城市形象服务。

(四)健全法律法规,营造法制环境

建立健全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城管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第一,应当给城管以合法性的来源,城管的设立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他们在执法过程中才具有合理性,身份不会遭到民众及其他部门的质疑。第二,应当明确城管的机构性质的权力职责,以免与其他管理部门权力交叉、职责不清,影响正常的执法活动。第三,应当严格规定城管的执法范围和执法方式,针对商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使城管的执法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避免随意性,从而杜绝暴力执法现象的产生。

(五)加强媒体宣传,提高城管形象

当城管与商贩发生暴力冲突时,人们往往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不分事情黑白,盲目地站在商贩一方,媒体为了提高销量、吸引群众眼球,大肆宣扬城管如何暴力,使城管形象更加负面化。应当加强对舆论媒体的引导作用,使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报道过程中保持客观与公正的态度,避免掉入刻板印象的陷阱,构建和反映与现实相符的城管形象。同时,也应该报道宣传一些城管的正面形象和感人事迹,使人民群众了解真正的城管,消除刻板印象,支持理解城管工作,减少暴力抗法的发生。

(六)完善监督机制,促进依法执法

城管执法权力受到监督才能促使结果达到维护城市管理、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的目的。首先,要加强行政体制内部的监督机制,贯彻落实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其次,要加强立法和司法部门对执法权合法性的监督与检查,对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当不合法行为给予处罚。最后,面向社会实行政务公开,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

我们期待着有一天,城管与商贩能够互相体谅,和谐共处,再也不发生暴力冲突事件,即使是小的摩擦也没有。

[1]冯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暴力行为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2008

[2]张博.《城管执法由对民转向为民》[N].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6(4):15-16

[3]马怀德.《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N].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6):54-72

景凤媛(1992-),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研究生,政治学硕士,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研究方向:协商民主与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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