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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快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

2017-04-15郝伟涛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0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纳税小微

郝伟涛

(河北大学 河北 保定 071000)

论加快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

郝伟涛

(河北大学 河北 保定 071000)

小微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微观主体,其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成本的提高,通货膨胀和科技创新带来的压力,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面临较大的困难。为此,政府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深入分析了这些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实施,发现这些政策的落地实施却不尽如人意。国家应从整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专业性小微企业纳税服务体系,降低小微企业准入门槛等方面着手,加快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准入门槛;纳税服务体系

小微企业通常是指除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在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利于增强整个经济社会的活力。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12年至2017年,约有1500万户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近700亿元,近3年来的减免税额平均年增长率达38%。这些政策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小微企业的繁荣稳定。

一、扶持小微企业的现实意义

(一)小微企业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迅速,其比重高达80%以上,它们广泛分布在全国的城市、乡村等各个地区,基本上涵盖了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其创造的服务和产品的最终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其缴纳的税款占国家税收总额的比重达50%,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多元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且小微企业对市场的变动要比大中型企业敏感得多,是经济的“晴雨表”,虽然在经济波动中受到的冲击可能最大,但经济危机过后率先复苏的也往往是小微企业,这使其成为判断一国实体经济是否度过危机真正复苏的重要标志。

(二)小微企业是承担社会就业的主要力量

我国是劳动人口大国,每年都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据资料显示,我国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的70%以上集中在小微企业,全国的小微企业仅仅自身就可以解决中国成千上万人的就业问题,其已成为承担社会就业的主要力量。因为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的创办及就业门槛较低,对环境的适用性更强,从而使得数目众多的小微企业在总量上提供的就业岗位更多。而且随着大中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其对密集劳动力的依赖和需求也在逐步降低,而目前集中在轻工业和服务业等劳动密集行业的的小微企业,已成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增劳动力初就业的主要承担者。

(三)小微企业是改善和服务民生的重要渠道

小微企业准入门槛较低,创办速度快,目前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能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和可观的劳动收入。小微企业不仅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岗位,增加居民收入,且其多集中于服务民生的工业品、消费品生产和服务等行业,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大大提高了居民生活质量。这充分体现了小微企业对于增加收入、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大多集中于小城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下的广大地区,其繁荣昌盛,有利于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提高整个社会的的消费能力,扩大内需。小微企业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小微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方面。将小型微利企业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始于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微企业采用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比正常企业适用的25%的税率低5个百分点。2010年起,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正式生效,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仍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其所得额减按50%计征。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经过多次调整时至今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自2016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三、实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难点

(一)现行优惠政策缺乏整体性和普遍性

当前的税收法律规定多为暂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且税收条文错综复杂,严重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执行和企业对税法的准确把握。虽然近年来国家为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不断加大政策支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多以下发文件通知、补充规定等零散形式发布,政策缺乏整体性和普遍性,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系统性文件体系。且现行优惠政策普遍适用性较弱,如有的政策有的只针对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量的小微企业,有的只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更严重的是,优惠的范围大多局限于取得盈利的企业,导致众多亏损延续时间较长、处于创业初期的小微企业无法很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红利,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广泛地适应不同企业的发展。

(二)对小微企业缺乏专门纳税服务体系

随着政府服务型职能的强化,新的税务服务管理理念正在形成,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纳税服务也成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共识。但由于当前税收机关人力资源配备不足,技术设备落后,基层税收工作头绪繁杂。加之小微企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率影响不大,为了顺利完成税收任务,税务机关普遍存在重视大中型企业,而轻视小微企业的现象,导致在针对小微企业的纳税服务上积极性严重不足,且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大多依托于日常性税收宣传活动,普遍采用发放宣传单、网站信息发布等传统的宣传方式,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专门纳税服务体系也就成为了纸上谈兵,严重影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

(三)小微企业认定条件苛刻

现行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相当严格,且标准不一。税法上的小微企业并未与国家的小微企业标准接轨。根据国家工信部相关文件的规定,综合企业规模、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都可归为小微企业。而税法上所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的,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应符合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得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得超过80人;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得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得超过1000万元。需要几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很多小微企业因不能同时具备这些条件而无法享受,致使不断出台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广泛实施。

四、加快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的对策

国家实施的系列税收政策正在初显成效,小微企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利润尚未上扬,相当部分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尽快落地,我们要加紧做好长远税收方面的“减法”,加快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

(一)整合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达国家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均制定了相当完善的法律体系。美国不仅制定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更以国会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小微企业的法律地位。日本制订了世界上最为系统和完善的针对小微企业的各项立法,其小微企业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由此可见,只有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地位,才能从真正发挥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我国可以在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补充,增加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的相关政策规定。同时,以小微企业需求为出发点,优化税制,规范条文,整合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系统地确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措施,统筹我国小微企业的总体发展现状,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适当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着手制定实惠及面更广、施力度更大、普遍适用性更强的优惠政策,同时降低优惠政策门槛,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高度落实和小微企业的长足发展。

(二)建立专业性小微企业纳税服务体系

税务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小微企业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转变重视大中型企业轻视小微企业的观念,要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工作格局,提升纳税工作质量,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纳税服务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纳税服务,更好地促进小微企业涉税专业能力的提高。还应进一步简并办税流程,压缩审批环节,减少企业办理涉税事项的时间,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要主动告知并及时兑现,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杜绝资料重复报送、办事拖沓等事项,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的遵从成本和奉行成本。税务部门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性的政策宣传服务,增强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使其熟练掌握减免税操作流程。助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

(三)降低小微企业准入门槛

国家应尽快完善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使税法上的小微企业与经济上的小微企业标准接轨,同时应降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标准和准入门槛,改变优惠政策条件苛刻的现状,使更多的符合标准的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还应健全税收优惠方式。将税收优惠方式由直接优惠为主逐渐转变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并举,在现有优惠政策上逐步增加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减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还应延长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方面亏损结转五年的时间限制,改变众多新进入的小微企业因在兴办之初亏损而未能实际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面,从而实现小微企业的政策普惠。另一方面,为了使更多小微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还应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使更多的小微企业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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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伟涛(1990-),河北大学,管理学院,资产评估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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