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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提升检委会工作效能的思考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5期
关键词:议事委会检察

(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 甘洛 616850)

新形势下提升检委会工作效能的思考

王雪雷

(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四川甘洛616850)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院最高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工作为检委会制度运转的核心,工作运行是否良性有序直接影响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特别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施行后以及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检委会工作的开展面临新的挑战。面对新情况、新要求,唯有深入推进检委会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笔者在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研究和考量基础上,力图从实际工作需要和如何提升检委会工作效能出发,谈几点个人的粗浅的认识和看法,恳请领导与同仁们批评指正,以期检察委员会工作能够富有成效地落在实处,确保检察委员会有序、高效、高质运转。

一、结合我院检委会工作开展实际情况,我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没有专门的检委会办公室,而是采用挂靠或者合署办公的办法,仅靠兼职内勤来承担检委会办公室的具体业务工作。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我院人员编制少、规模较小的自身特点,决定了我院的内部机构的设置上不如上级院精细;这不仅仅是我院的问题,在许多基层院都存在这种现象,没有专门设立检委会办公室,而是明确由某一部门承担检委会办公室职能,仅设检委会兼职秘书,负责收集讨论材料、会前通知、会议记录、决定执行反馈监督等工作。这样的弊端在于提交议案的“过滤器”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在案件或者事项拟提交检委会讨论时,检委办需要对案件进行前期审查,对可议性和当议性提出初查意见,但在现行实践中往往未能做到这一点。

(二)检委会议案多议事少,议题范围狭窄,功能单一。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规定。检委会有研究处理案件、研究重大问题和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工作规律三类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检委会的工作主要侧重于对个案的审议,而对检察业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对重大检察事项的审议却少之又少。很多重大检察工作事项都是通过院党组会研究决定的,而不是检委会审议决定的。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我院共召开检委会46次,审议议题46个,其中审议案件45件,占议题总数的97.83%;其中常规化案件议题25件,重大、疑难19件,民事监督1件;审议事项1件,占议题总数的2.17%。从审议的议题情况来看,议案功能强,议事功能弱,对本院重大业务部署和各业务部门起草的业务规范性文件没有列入审议范围,检委会研究讨论重心主要为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形成了事实上的案件决策机构,背离了检委会业务决策机构的职能定位,难以发挥业务决策和指导作用,导致功能处于萎缩状态。

(三)检委会例会制不健全。虽然《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但是,在实践中常常以事情多等为托词,并未形成例会制度,当办案部门有案件需提请检委会研究时,只要经检察长同意就随时决定召开检委会,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不了解案件情况的委员对所讨论的问题发表不出深层次的见解。即使检委办工作人员提前发送案件审查报告,有些委员由于忙于其他行政工作也无暇仔细审查,拿出的审查意见自然不完善。因为只是通过会上听取承办人的汇报来了解案情,往往会受到承办人倾向性意见的误导,致使不能全面把握案情,很难纠正承办人的错误,有可能导致检委会决策的失误。另外,由于现行实践中案子需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各部门间流转,程序上,应该在会议前三天给委员、列席人员和承办部门发会议通知,但在现实操作中还是出现临时召集的现象。

(四)检委会学习制度落实不够到位。检委会的学习制度对于提高检委会委员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基本上是有案件或事项时才召开检委会,学习制度落实不够到位。主要在于未建立检委会学习制度,没有固定的学习时间,很少开展对检察业务特别是新颁布的法律、法学理论前沿问题及最新司法动态等内容的学习,也不注重对现代信息技术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影响了自身素质和议事决策能力的提高;部份委员的法律知识不全面、不平衡,只对刑事法律方面的知识较为精通,对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知识十分欠缺,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

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新情况、新要求,唯有深入推进检委会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对于今后的检委会工作的开展,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检委会运行机制,合理配备检委会办事机构人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委会议事制度,推动检委会民主决策健康发展。构建规范的检委会运行机制,检委会的办事机构与检委会会议各司其职,使检委会工作高效运行。规范和完善基层院检委会议事制度,要与当前司法改革前沿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改革、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配套进行。民主决策是检委会制度的核心内容,科学完整规范的议事制度是推动检委会民主决策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完整配套的检委会工作程序,对提请检委会审议案件和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方式、议案的审查、回避的提出和决定、会议的程序、发言的顺序、表决的方式、会议的记录、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督办、检查等作出详细的规定,还要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新的内容,推动检委会改革取得新进展。如建立上级院派员列席基层院检委会会议制度,对于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如果下级检察机关遇到较大问题或者与上级检察机关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时,可以邀请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或相关人员列席下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也可以要求列席下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会议。这样既可以帮助下级检察机关解决问题,也可以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检察权的统一正确行使。

第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检委会议事范围,及时调整成员结构,确保决策机构正常运转。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要克服当前讨论研究议题单一,审议研究重大检察工作事项少的现象,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检委会研究重大检察工作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在议事数量上适当做到与议案数量在比例上的大至平衡,使检委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检察业务决策机构。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整合后,要根据本单位检察业务部门的分布情况,科学确定检委会委员职数,在调整检委会委员的组成结构时,注意将委员的职数尽量向非领导职务的业务骨干倾斜,避免将检委会委员职务待遇化、行政化的现象出现。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人大的支持,及时任免和补充一批检委会成员,确保检委会决策机构的正常运转。同时,还要通过完善检委会列席制度的方式,将本院中非任检委会委员的领导成员列席检委会制度化、常态化。

第三、继续推进检委会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检委会议事决策作用。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人员组成、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许多方面。但是,只要按照司法化的方向进行改革,就可以保证检察委员会向人员组成精英化、议决程序诉讼化、办事机构设置合理化方向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委员会制度,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一是建立和完善书面发言制度,提高检委会议事决策质量。检委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议题材料后,应针对议案中所涉及的问题提前进行分析研究,查询相关资料和理论依据,事先把自己在会议上要提出的问题、所发表的意见和观点整理为提纲性的书面材料,以保证案件讨论时可以做到有序发言,条理清淅,逻缉严密,论证充分,有效克服委员发言的随意性,从而提高议事质量,并作为检委会民主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检委会办事机构会前应认真抓好提请讨论事项的程序性审核或实质性审查,在提出部门法律参考意见的同时,根据案件需要,为与会委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资料及情况说明材料,力争使检委会在讨论时做到资料全、法规清、情况明、决策准,确保检委会民主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建立专门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加大检委会委员的培训力度。一是抓好新时期政治理论和政策的学习,提高检委会委员的政治敏锐性和高度的责任感,使其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精神、服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和忠于宪法、法律的高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二是坚持在理论学习上的与时俱进,抓好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全面提升检委会委员的议事决策能力。从目前实践看,检察机关尚未建立专门针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特别是新任委员的培训制度,难以有效保证委员的议事能力。当前我国的各项改革已步入深水区,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型、疑难案件层出不穷,与此相适应,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补充、修正,新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出台,这就要求每位检察委员会委员都要不断学习,及时掌握新法规,更新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同时,新任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更需要学习和掌握检察委员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以便有效地参与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活动。因此,为了提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议事能力,建议建立专门针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培训制度,有计划、定期地对检察委员会委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是加强委员的计算机和网络应用水平的培训,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时期,熟练运用该系统是新形势所趋,检委会委员应充分发挥计算机和网络在检委会讨论案件中的优势作用,充分利用网上办公、网上办案工作,广泛开展多媒体示证、“网上检委会”活动,提高议事效率。

总之,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常规化运行,只要我们进一步统一思想,坚持检委会制度改革方向不动摇,适时完善检委会工作各项制度,就能够克服困难,排除障碍,不断地推动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王雪雷(1986.06-),女,汉族,四川遂宁人,法律硕士在读,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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