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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理念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7-04-14陈锦聪潘明水

山西农经 2017年23期
关键词:南安市经营主体

□陈锦聪 潘明水

(福建省南安市农业局 福建 南安 362300)

以新理念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陈锦聪 潘明水

(福建省南安市农业局 福建 南安 362300)

南安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新形势下发展迅速,逐步构筑以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力,其他经营主体为补充的农业经营体系。南安市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大项目不断推进,发挥新主体对农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新型农业;新理念

1 基本情况

南安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4类。(1)种植大户185户(2)规模养殖大户314户(3)工商注册的农民家庭农场378家。(4)工商注册的农民合作社442家。涵盖粮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产品生产,并扩展到农机、植保、旅游休闲农业等多领域;有2家农业上市企业、14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7家企业泉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福建名牌农产品11个。经营范围从传统的种植粮食畜牧产业,发展到蔬菜、林果、畜牧业、水产业、苗木花卉、休闲农业等,形成“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经营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土地流转,产生辐射效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快速发展,与南安市电商园等电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开辟农业网上营销模式,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发展和转变。

2 存在问题

2.1 土地流转规模较小,规范流转难

全市承包流转土地面积达5 769hm2,实际规范签订合同只有1 333hm2,且单户流转上33.3hm2耕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少。主要原因是小农意识影响,且南安市处丘陵地区耕地不集中、面积小、分散,生产经营成本高。

2.2 政策倾斜力度不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修建水渠、灌溉、机耕路等基础设施投入资金较大、建设难;资金短缺,在贷款信贷政策瓶颈难以突破;建设用地难落实。这些问题都亟待政策上的支持和倾斜。

2.3 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处初始发展阶段,整体实力偏弱,产业化程度不高,组织化程度偏低,高素质管理技术人才普遍缺乏;农产品信息市场发展滞后,农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农业经营主体本身科技力量不足,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总体上处于相对松散状态,做到下连基地、中连农户、上连市场的不多。目前缺少专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3 以新理念引领新主体

3.1 强化宣传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一是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政策,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理念、依法办事意识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大力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事例,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二是因地制宜,充分挖掘各地产业特色,发动群众,进行资源整合,引导发展有区域文化、地方特色的农业品牌。三是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远程技术培训,加强对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财务人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代表的培训,培养一批熟悉农村政策,善于经营管理,乐于奉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四是加强农业生产者的生产技术培训。特别是强化对农机服务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3.2 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扶持、协调、服务,落实部门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帮助解决具体问题。二是强化政策保障。在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优势品牌培育等方面给予新型经营主体重点支持;运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财政手段,引导和撬动社会资金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3 强化科技支撑,增强发展活力

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不断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拓展新市场,进一步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优势产业和基地农户的覆盖面。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生产记录和财务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

3.4 继续开拓渠道,扩大销售网络

致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超市、商场、批发市场对接,稳定销售渠道。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构建农业物联网应用服务云平台。创建南安“互联网+三农”农村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鼓励社会资本、供销社等各类主体建设涉农电商平台,完善提升“掌管生活”农产品电商平台。鼓励新主体加入电商平台,抱团发展,拓宽网络营销渠道。

3.5 加强预警机制,减少生产风险

探索建立市场预测及预警机制,引导农民发展适度的种植规模,防止土地流转“大跃进”,变相搞“非农化”经营,造成耕地流失,确保农村土地真正用于发展现代农业。成立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为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有效应对市场风险,减轻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1004-7026(2017)23-0063-01

F721.2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2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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