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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侵权问题及治理

2017-04-14谌爱群

山西农经 2017年23期
关键词:公用茶叶农产品

□谌爱群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 广东 罗定 527200)

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侵权问题及治理

□谌爱群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 广东 罗定 527200)

茶叶茶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存在品牌遭不正当抢注,引发品牌争议;假冒知名商标销售,牟取暴利;以次充好,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侵权行为。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利益驱使、管理不到位、社会公众法制观念淡薄、现有法制不健全、相关的立法缺失等。治理这类侵权问题必须多方合作,加强法制观念宣传,提高品牌注册保护意识;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执法力度,遏制外部侵权行为;强化监督管理职能,防范内部侵权行为;压缩侵权者的利益,逐步治理,维护农产品区域品牌健康发展。

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品牌;商标侵权;茶叶商标

1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市场价值及维权特点

近年来,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各地顺应市场要求,加强了农产品品牌的培育与建设,开展了大范围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农产品品牌注册商标工作,相关统计表明,2008年我国农产品注册商标总数为60万件,2011年达到110万件,截至2013底,我国农产品注册商标已达125万件,5年时间翻了一番,品牌工作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1]随着市场的发展,品牌商标价值不断提升,商标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区域公用品牌的商标,市场价值较高,且是一种公共资源,监管存在诸多困难,侵权行为尤其普遍。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一般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企业、个人和组织所共有的知名农产品产品品牌,经过注册即成为区域公用品牌的证明商标。区域公用品牌跟一般品牌不同的,它是在一定区域的特殊地理资源环境下产生的,其产品也具有独特的品质,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如安溪铁观音、信阳毛尖、武当道茶、天上绿茶、安化黑茶等,被誉为是地方经济的“金名片”。这类品牌不是某一家企业所独有的,是区域内企业、个人或机构所共有,其注册商标不是商业商标,属于证明商标,使用与保护均不同于普通商标。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商标使用及维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商标权所有人不是单个企业,而是某一地区的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该部门负责商标的使用授权管理,行业监督,品牌保护等工作。其次,属于公共资源,使用范围较广,在其区域内种植、生产的产品,经过商标所有人审核授权后,均可使用该商标。再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商标只是一种产品资质证明,证明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具备其区域产品的品质特征,代表的是产品的共同特性,并不能具体代表某一企业的产品特征和企业文化。因而这类商标的侵权行为打击和权益维护具有一定特殊性,不仅伤害品牌形象,也会对企业利益造成直接伤害,但维权主体是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遭受经济利益损失的品牌使用企业却无法直接维权。

2 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侵权问题主要表现

2.1 茶叶品牌遭不正当抢注,引发品牌争议

茶叶品牌遭不正当抢注行为屡见不鲜,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成为茶叶品牌化发展的一个典型问题。一些投机者利用他人没有注册商标的疏漏,抢先注册了茶叶品牌商标,如名人、名茶甚至名茶馆商标等,然后进行高价销售,以牟取暴利,引发了商家发展困难、商标争议官司等一系列问题。典型案例有安徽九华山茶叶被河南抢先注册,正山堂研发的“金骏眉”却没在第一时间注册,导致商标争夺的诉讼等。同时,商标抢注行为还有蔓延到国际市场的趋势,资料显示,“龙井茶”、“碧螺春”、“大红袍”、“信阳毛尖”等多个茶叶的名称在韩国被一茶商注册为商标,这类行为给我国茶叶品牌国际化推广带来的隐患。[2]

抢注行为不仅涉及商标的问题,也伤害了茶农和茶叶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利于区域品牌面向国内和国际市场的推广,不正当的商标抢注行为甚至对整个区域地方文化资源的开发、文化遗产的保护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2.2 假冒知名商标销售,牟取暴利

一些不良商家利用差品质的茶叶假冒知名商标销售,牟取暴利,茶叶名牌“西湖龙井”被造假销售就是其中典型的例子。部分不法商家没有取得龙井茶商标的使用权,却使用其他茶叶冒充特级龙井茶上市销售,也有部分商家模仿“龙井茶”的炒制方法,仿制出跟“龙井茶”扁扁外形相似的茶叶,冒充龙井查进行销售等现象普遍存在。有研究者指出,近年来西湖龙井年产量约800至1 000t,但每年以西湖龙井卖出去的茶叶可能将近3 000t。[3]毋容置疑,多销售出去的那2 000t的茶叶都是假冒产品。

不仅“西湖龙井”这样的商标,其他区域公用茶叶品牌同样普遍存在浑水摸鱼、假冒名牌商标销售的现象,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了不良印象,对品牌形象是一种损害,也给整个茶叶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3 商标使用者以次充好,谋取不正当利益

侵害区域公用品牌权益的行为不仅仅发生在未获得商标使用权的商家,同样存在于已经获得商标使用权的商家身上。部分商标使用者利用其身份的便利,抓住监管漏洞进行以次充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故意弄乱产品等次,将低等次茶叶转入高等级包装,再高价销售。二是用陈茶代替新茶销售,由于茶叶保质期较长,陈茶新茶外观相差不大,有商家就会把去年卖剩下的陈茶当新茶卖。三是“挂羊头卖狗肉”,拿其他产地的同一品牌茶叶当区域公用品牌茶叶销售,如使用其他产地的铁观音茶叶当安溪铁观音销售等行为。2014年有35家企业因为经营不善“龙井茶”商标,被商标所有人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检查过后,取消了“龙井茶”商标使用权,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使用商标不规范,存在严重的以次充好行为。而同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开展过一次“西湖龙井”销售情况调查,50种产品中有33件存在假冒或是乱等级等行为,不符合标准。存在问题的企业有一部分是浙江本地企业,甚至是龙头企业。[4]

3 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侵权问题成因

3.1 品牌保护意识不强

在区域公用品牌的创建中,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是直接作用者,部分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没能有效行驶其职能,从地方产业的总体布局上考虑,对行业发展进行科学规划,总结和凝练地方茶叶特色,注册和保护区域公用品牌,且许多地方由于产业薄弱,往往没有成立行业协会,使得区域公用品牌的创建和保护工作缺乏直接作用的力量,直接导致了地方缺乏有影响力的区域公用品牌、区域公用品牌商标被抢注等一系列问题。

茶农及茶叶企业是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但长期以来传统观念的影响,茶农及茶叶经营者往往把精力集中在如何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不能认识到品牌建设的重要性,忽视品牌的建设工作,对自身已经有了一定影响力的产品和企业名称、字号等,不能及时注册成为商标,而对区域性的公用品牌注册与保护更是缺乏关心,也使得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和保护缺少了倡议者。

3.2 法制观念淡薄

在市场经济时代,法律是保护经营者权益的最有效武器。一方面,品牌只有注册成为商标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独特意义的区域公用品牌被注册之后,还可以积极使用法律手段争回,更好的保护行业和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区域公用品牌被侵权,商标的所有人有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开展维权行为。许多地区相关的行政机关法制意识淡薄,没有制定相应的商标保护方案和措施,积极开展商标保护工作;在商标权遭到侵害的时候,茶叶经营者不能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3.3 市场利益驱使

市场经济在不断发展,品牌的市场价值在不断增长,仿冒或者假冒品牌行为能为企业带来暴利,这是区域公用品牌侵权问题不断产生的根本性原因。许多不良商家在暴利的诱惑下,不惜违反法律规定,造假、仿冒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破坏品牌形象;部分具有商标使用权的商家也寻找经营成本提升等借口,打着公用品牌的名义以次充好,谋取不正当的差价,其本质都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对品牌价值不正当的开发行为。

3.4 法制、监管缺失

在商标注册方面,我国的法律对于区域公用品牌的认定和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争议,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给了一些不法商标抢注者可乘之机。在市场管理方面,并没有专门针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侵权行为的法律或法规,相关的侵权行为主要依据《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区域公用品牌中一些行为难以从法律上予以认定,给区域公用品牌的维权造成了困难。同时我国的茶叶市场监督管理存在一些不足,对茶叶产品的制作、包装、销售缺乏规范的监督管理,商标所有者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商标使用人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监督,使得许多假冒区域公用品牌、甚至内部企业以次充好侵权行为不断发生。

4 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侵权行为的治理

4.1 加强法制观念宣传,提高品牌注册保护意识

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注册具有重要价值,是企业推广品牌的基础,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一旦商标被抢注,就会给地方农产品的经营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要重新拿回商标所有权困难重重且费时费力。2005年广东茶叶公司未将“广云贡饼”作为商标注册而被人抢注,其后经过八年的官司,直到2013年才将商标收回;“英山云雾茶”商标遭抢注,整个案件的诉讼经历了十年,对地方茶叶产业的发展造成了很长时间的不利影响,这些案例都说明了商标的重要性,提前注册商标是保护自身品牌最为合适的选择。

地方政府和行业要加强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保护的宣传力度,强调品牌的价值和利益,提高企业和个人茶叶经营者的品牌保护意识,发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品牌的保护行动中来,构建强大而细致的保护网络,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同时,茶叶的商标所有权人要主动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及时将茶叶的使用商标商标局申请注册,提高对注册商标保护的法律意识,积极维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要学会通过合法的方式如诉讼等进行救济,最大程度地保护茶农、茶叶企业的公共利益。

4.2 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外部侵权

在国家重点解决三农问题的背景下,推进农产品产权保护的立法进程,建立专门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保护法律法规,对当前存在争议的一些区域农产品品牌归属地问题;侵权案件中,区域农产品使用者属于直接受害者,却因不是品牌所有者而难以维权的现象;区域公用品牌包含独特的物质文化遗产因素等问题进行合理地司法解释,并制定相应规范,完善农产品的市场管理、品牌保护、侵权打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同时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认识到区域公用品牌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结合现行法律《商标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农业部2008年1月起实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对违法冒用商标的行为予以坚决的处罚和打击,有效遏制区域公用品牌的外部侵权行为,形成法律的威慑力,净化市场环境。

4.3 强化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防范内部侵权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茶叶行业协会要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针对茶叶生产、包装、销售等各环节不同的特点,制定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管理办法,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的产生,共建良好的市场秩序。

作为品牌商标所有人的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要建立完善的品牌使用权的审核和授权机制,选择信誉度高、产品品质好的企业作为商标使用人,对获得了商标使用权的企业,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品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内部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实施了的侵权行为的企业责令整改或取消品牌使用资格,维护和提高品牌整体质量形象。

结束语

追逐市场利益是商标侵权问题发生的根源,作为公共资源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其侵权行为的危害涉及面更广,维权意义更为重大。侵权行为的防范和治理要从提高品牌保护意识开始,及时注册商标,保护地方经济利益和知识产权,整合政府部门、市场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茶叶经营者的力量,共同保护品牌利益;同时加快立法进度,加强执法打击力度,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只有提高侵权者的机会成本,压缩其潜在的利益空间,才能真正有效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地方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1]我国农产品注册商标总数达125万件[E].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4-09/04/content_2745672.htm

[2]中国商标频繁在海外被抢注[E].云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www.ynipo.gov.cn/newsview.aspx?ID=3049

[3]西湖龙井茶市场失信的经济学研究[E].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health/2012-04/10/c_122955 762.htm

[4]假冒龙井满地跑“绿茶皇后”难以承受掺假之殇[E].浙江在线http://zjnews.zjol.com.cn/system/2015/03/31/020580160.shtml

1004-7026(2017)23-0025-03

F426.82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23.017

项目来源:本文系云浮市2017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云浮市社会矛盾源头预防和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7云社研[17号])研究成果。

谌爱群(1982-),女,湖南安化人,法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经济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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