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时代的物权法移植之研究
2017-04-13屈丹丹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屈丹丹(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法律法规
法律解释时代的物权法移植之研究
屈丹丹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立法时代已经成为过去,法律解释时代正在悄然来临。在当今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各国力争上游的时代,我们必须把握先机,在法治发展上先人一步。如今民法典总则部分已经出台,民法分则的编纂工作仍在火热地进行之中,其中关于物权法编如何设置问题引起了法学家们的激烈探讨。本文梳理了近代中国至今物权法移植发展的过程,比较了中外物权制度的不同立法状况,剖析了我国现有物权法的不足之处,立足中国实践基础为物权法发展的现实路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纵观各国法治发展史,凡是曾在历史上留下光辉一笔的无一不是在立足本国基础,博采众家所长之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应当吸取外国法治经验,吸收、借鉴先进国家物权法律制度与法治理念,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融合、创新,实现物权法律移植的真正效用。
物权法;所有权;法律移植
一、近代中国对物权法律制度的移植
“物权”一词对于我国来说是舶来品,近代中国经济落后、社会动荡不安,一群爱国志士试图通过法制变革拯救中国于水深火热之中。1902 年光绪皇帝颁布诏书,宣布实行 “新政改革”,旧中国“私法之革新事业”由此起航。[1]物权制度作为私法中的重要部分,由此走入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一)《大清民律草案》中的物权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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