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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2017-04-13李鸣捷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制度

李鸣捷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论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李鸣捷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取得时效肇始于罗马民法,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的意思自主地、和平地、公然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间即取得该所有权之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是促进物尽其用、保障交易安全、及时解决纠纷。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有其必要性,诉讼时效制度不能替代取得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替代取得时效制度,权利失效制度不能替代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必要性;诉讼时效;善意取得;权利失效

1 导言

时效制度源远流长、由来已久,上可追溯至罗马民法。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存续届满一定期间后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取得时效,简言之,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占有他人财产,该事实状态持续存在,经过法定期间后,无权利人取得该权利的制度。

1.1 问题的提出

纵观近现代我国民事立法的历程,不难发现,就取得时效制度而言,其规定可谓一波三折、命途多舛。二十世纪初,晚清朝廷颁布了《大清民律草案》,体例上将取得时效列入总则部分,有关取得时效规定之表述首次出现于官方文件中。此后,在《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过程期间,立法者沿袭《大清民律草案》,对取得时效作了较为翔实、完备的规定,但在体例上有所变动,将其从总则部分调整至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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