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宪法考量
2017-04-13詹红星
韶关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詹红星
(韶关学院 法学院, 广东 韶关 512005)
死刑的宪法考量
詹红星
(韶关学院 法学院, 广东 韶关 512005)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历来的死刑政策。保护生命权、保障人性尊严的宪法要求并不能推导出废除死刑的结论。基于当下社会的国情和民意基础,我国立即废止死刑的条件并不具备,限制死刑并分阶段地废除死刑才是我国死刑改革的现实选择。根据宪法的要求,我们需要统一死刑适用标准和执行方式;应该更为人道地对待死刑犯;应当赋予死刑犯有申请赦免死刑的权利。
死刑;宪法;生命权;民意
死刑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政治、伦理、文化、法律和社会心理等诸多方面的知识,但是死刑归根到底还是一个法律问题。死刑的立法不仅与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规定生命权相关,而且与该国国民对死刑的态度即民意有关。因此,从宪法的视角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考量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死刑的立法现状
在人权保障思潮的影响下,死刑作为一种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极端刑罚制度不断受到质疑,废除死刑就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保障人权在刑罚制度改革领域的重要举措。截至2009年4月30日,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59个[1]。可以说,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在国际社会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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