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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惩戒性停职制度探究

2017-04-13谢天

山东工会论坛 2017年4期
关键词:企业

谢 天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企业惩戒性停职制度探究

谢 天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惩戒性停职制度作为一种会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制度,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均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范,且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而将其视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但惩戒性停职的引发事由范围、期限长度上限以及停职期间的工资待遇等问题,均涉及劳动者切身重大利益,应当与惩戒性解雇得到同样的重视,并应赋予劳动者充分的内部和外部救济权。立法应加强对企业惩戒性停职制度的规范,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惩戒性停职;劳动合同中止;企业规章

停职,即停止任职,一般意义上指惩戒性停职,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劳动者做出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等特殊事由,用人单位基于为避免损害扩大或惩处劳动者等原因而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该劳动者工作的一种措施[1],劳动者在这段时期内停止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本文讨论的企业惩戒性停职制度,是发生于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区别于曾大规模地运用于20世纪80年代的停薪留职(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在保留其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离开单位从事经营),亦不同于国家公务人员和党政干部在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之后,根据《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等受到的停职处分。

一、停职的类型与性质

以停职这一概念在现实中的运用和实质性内涵来看,其本身并不一定绝对具有惩戒性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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