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
2017-04-11赵宝玉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信息
赵宝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
赵宝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我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规范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为样板,在相关法律中确立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同时丰富我国现行刑法中相关罪状的内容。还应当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侵犯”行为方式加以深入研究,使个人信息类犯罪的风险具体化。应当严格规范信息持有者的刑事责任,进而从源头上遏制住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发生。
大数据;个人信息;刑法;完善
互联网4.0时代的到来,最大的受益者当属公民。网购、网约车、共享单车、O2O服务、P2P网络借贷等一系列依托互联网的新兴产业正逐步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公民在享受网络服务便利性的同时产生了相互关联的大量数据,这些数据被各有关单位搜集。大数据带来的价值体现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当前对大数据的讨论和相关技术变革也都是从“价值层面”展开。数据价值与传统法律保护对象的本质性差别、数据法益的价值衡量困难、大数据技术相关犯罪对法益侵害结果的相对间接性都对传统刑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时代挑战[1]。从“徐玉玉案”到P2P网贷行业借贷宝的裸条借贷10G泄露,从京东12G用户信息泄露再到近期爆出的“个人信息数据产业链”无不深刻映射了个人信息范式保护模式变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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