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问责的责任与归责原则
2017-04-11徐国利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徐国利
(南京大学,南京 210023)
论行政问责的责任与归责原则
徐国利
(南京大学,南京 210023)
行政问责所问责任是对行政官员行政失职行为所追究的行政法律责任,具有第二性责任、惩罚性责任和对内责任的特征。行政问责原则是问责规则制定主体基于某种价值取向而确定的追究责任的依据或者标准。行政问责应当以过错原则为核心归责原则,但判定过错时,允许采用违法、违规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补充性的客观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原则因其重重弊端,禁止单独适用。过错原则适用时,一般以“明显不当”为原则,特殊情况下以“一般过失”为原则。
行政问责;问责责任;归责原则;过错原则
自2003年以来,行政问责热度持续不减,不仅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大量的问责文件,而且问责个案也呈上升趋势。但是,遍观现有执政党中央文件、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问责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问责案例,不难发现,无论是规范文本还是问责实践,在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程序、问责形式等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而这种混乱与行政问责的归责原则不清直接相关。就学术研究而言,尽管大量研究文献对行政问责给予了倾情关注,但在行政问责问的是何种责任等问题上都没有达成共识,对在行政问责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归责原则的研究更是相当薄弱。①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行政问责中的责任及其归责原则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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