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一元论立场下骗取贷款罪认定争议焦点的解构
2017-04-11赵拥军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银行
曹 坚,赵拥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 20005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30)
违法一元论立场下骗取贷款罪认定争议焦点的解构
曹 坚,赵拥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 20005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30)
骗取贷款罪认定争议焦点中的“欺骗手段”应限缩解释为对银行据以决定是否放贷的诸如征信因素、地域因素、担保物因素以及负债因素等“关键事实”上的欺骗,若对“关键事实”的外因素采取欺骗手段,但担保真实有效的,在民事救济途径尚未终结的情形下,刑法不宜贸然介入,应在温和的违法一元论立场下以该罪的法益保护为指导,将该罪立案追诉规定同刑法规定结合起来整体分析,而不能孤立地理解立案追诉标准,并同时兼顾民事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及刑法的谦抑性品质,对刑罚权的发动应当保持最大程度的克制。
骗取贷款;欺骗手段;担保;违法一元论
一、问题的提出
自《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行为的规定以来,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集中体现在对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其他严重情节”等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比如,行为人A为甲乙丙三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以甲公司购买设备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千万元,取得贷款后,A改变了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乙公司开发商品房。贷款到期后, A逾期未还款。案发后查明,申请贷款资料中的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系虚假材料,但A提供了丙公司8名股东中6人签字赞同、2人反对的股东会决议,即以丙公司拥有所有权、价值2千万元的房产作为担保,并办理了公证和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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