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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共参与意识的培育

2017-04-11张洪高

社会科学家 2017年12期
关键词:高校学生决策意识

张洪高

(临沂大学 教育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0)

我国现代化过程促进公共生活领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展,也促使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日益引起重视,而高校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则需要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高校学生为维护自身权利或促进社会公益,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与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与公益观点,从而能够影响公共活动以及公共决策。因此,不断培养高校学生的公共参与意识,既是时代发展的诉求,也是促进学生自身发展的有效途径。当前,高校学生的公共参与意识现状不容乐观,已经影响了高校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学生自身的发展,亟须学界和高校教育工作者进行反思,并提出积极的政策建议,以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高校学生公共参与意识的重要意义

高校学生公共参与意识不仅对公共参与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且对培养公共精神,以至于对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高校学生公共参与意识的意义重大。

(一)激发高校学生的公共参与行为

意识指导和支配行为,参与意识的有无、强弱直接关系到参与行为能否发起、持久和有效。高校学生的公共参与行为在很多时候表现为一种被动卷入的状态,具有很大的随机性、盲目性和低效性。积极、理性的参与意识可以引导学生主动行使参与权利、履行参与义务,自觉扬弃自然冲动所带来的任性,从而引导公共参与行为向着长期性、建设性的方向发展。因此,高校学生公共参与意识是实现其从被动卷入状态过渡到积极主动的理性参与行为的前提。

高校学生的公共参与意识,可以促使其对公共参与中自身的参与身份和地位进行确认,自觉意识到作为高校学生在公共生活领域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形成合理的公民角色意识、公共空间意识、公共规范意识、协商意识、妥协意识等,并自觉地用这种意识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最终形成主动进行理论建构、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的公共参与行为。

(二)塑造学生的“公共精神”

所谓公共精神是指社会共同体成员对公共领域内的准则、规范等的主观认可和客观遵守,是孕育于公共领域之中的一种关心公共事物、改善公共生活、建构公共秩序、塑造以民众利益和社会需求为依归的伦理规范、政治价值和社会制度的深层意识[1]。人们的公共精神不会凭空产生,公共参与意识是公共精神形成的基础。首先,强烈的公共参与意识能够引导学生走出一己之私的樊篱,使个人的目光从自我转向共同体和公共福祉,向他人、集体和社会公众投以道德关怀的目光,真正地致力于公民、社会和自我共同发展。其次,学生在通过公共参与行为增进公共福祉的过程中重新认识和完善自我,对公共准则、公共规范有了新的认识,从而形成更高层次的公共精神。

(三)促进高校治理机制现代化

高校治理机制包括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治理机制的合法性来源于高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的广泛参与,其中,具有强烈参与意识的学生对高校实现治理机制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首先,决策机制的合法性在于制定程序的科学性,即各个层次的利益相关者是否从各自的立场提供广泛的信息,从而满足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2]从这个意义上说,培养高校学生的公共参与意识进而激发其参与决策的行为是确保高校科学决策的前提。其次,高校治理中任何一项决策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决策本身是科学的,还在于决策实施过程中可以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得较大的利益产出,形成最佳的利益产出比。[3]这就要求高校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通过激励机制获得包括高校管理者和师生的广泛参与和认同,从而保证决策实施过程中的低成本。最后,决策监督机制包括评估和反馈等需要包括高校学生在内的广大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高校学生既是政策的主体,又是政策的客体,是高校决策的主要利益相关群体,可以以多元主体的身份从各个角度对决策的效果进行全方位评估和反馈,从而推动高校决策的优化。总之,高校学生的公共参与意识是促进高校治理机制现代化的强力保证。

二、高校学生公共参与意识的缺失

(一)高校学生公共参与意识缺失的表征

公共参与意识是指公民对自身在参与公共事务中的地位以及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责任的意识。高校学生公共参与意识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公共参与主体意识、公共权利意识和公共责任意识的缺失等三个方面。

1.公共参与主体意识的缺失

公共参与的主体意识在公共参与过程中表现为对自身参与身份和地位的确认,是公共参与意识的重要表现。高校学生理应成为具有公共参与意识和实践能力的主体,并具备参与和改造世界、改造自我的主体意识。但是在现实教育过程中,人们更强调高校学生对公共利益的服从而忽视对其主体意识的激发。长期以来,高校学生一直以受教育、被管理的身份出现,其作为“单向信息输入的被动顾客”的角色非常突出,一直习惯于完成上级和老师布置的任务,而“积极主动参与者”的角色则比较弱化,未清晰意识到自身在公共事务中的角色以及处于何种地位,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处于茫然状态。

2.公共参与权利意识的缺失

高校学生公共参与权利意识主要包括学生对自身在公共参与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的认知,对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有效方式的掌握和主观态度,以及对自身权利边界的认知等。高校学生在公共参与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基本上已经表述在我国法律和政策文本中,学生的参与权多隐含在“参与民主管理”等表述中。2005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加学校民主管理”;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共参与是国家法律和政策赋予高校学生的表达、维护、实现个人及集体利益的正当权利。通过公共参与,高校学生不仅能够“形成丰富的个性、丰富的视角、与众不同的思维和观点”,[4]还能“形成其对自身知识、能力的自信和重建自尊,建立主人翁意识”[5],并提高公共参与的质量,更好地增进公共福祉。[4]但是在现实中,高校学生更多地处于行政命令的末端,以被动地接受行政命令为主,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公共参与权利及其价值,对法律和政策中关于参与权的规定了解较少,对于维护自身参与权的有效方式掌握远远不够,当组织或他人侵害自己的参与权时,往往“首先选择私了的手段,其次考虑进行报复,再次习惯于向上级领导反映……最后在这一切都无济于事时,才最终选择了法律”[6]。由此可见,高校学生的公共参与权利意识是非常欠缺的。

3.公共参与责任意识的缺失

公共参与不仅是权利,也是一种责任。公共参与责任意识是指人们在参与公共生活过程中对自己应承担的公共参与责任的价值、角色、行为方式、行为规范与准则等的认识。目前高校部分学生缺乏公共参与责任意识,表现在公共活动过程中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认为公共参与需要付出时间、精力等成本,但收益却不能独享;也有学生存在“畏惧心理”,不愿意承担公共参与可能带来的风险。数据表明在选举态度和行为上,大学生的积极性并不比农民高。[7]部分学生参加政治活动和政治学习往往是迫于学校的纪律而不是自愿参加,对于各种集会、会议、报告等公共活动的反应也不积极。[8]在某种程度上,多数人的袖手旁观造就了我们时代的罪恶。高校学生公共参与责任意识的缺失,导致其公共参与过程充斥着猜疑、逃避、利用、疏离、混乱和停滞等态度和行为。

(二)高校学生公共参与意识缺失的原因

高校学生公共参与意识缺失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传统文化中集权主义政治的影响、高校自身公共参与机制的不健全以及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公共参与要素的缺失等。

1.传统集权主义政治文化的影响

首先,传统集权主义政治文化强调权力的集中,与此相反,公共参与的过程是一个决策的民主化、权力下放的过程,即从资金、权力等资源拥有者那里分权,或赋权给其他相关群体以便从多方倾听中求得决策的公正与科学。[9]公共参与所彰显的权力再分配与传统集权主义政治文化的错位,是导致高校学生公共参与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其次,作为传统集权主义政治文化产物的“官本位”文化影响高校学生的公共参与意识。一方面,“官本位”导致高校管理行政部门对学生公共参与权利和自由的漠视[10];另一方面,“官本位”导致人们迷信国家力量,对政治生活冷漠疏远。集权主义政治文化具有强大的感染力,它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这些渠道对学生的公共参与意识形成强烈的影响,以至于大学生形成了被动的公共参与意识和冷漠的政治心理。[11]

2.高校公共参与机制的缺失

高校学生公共参与机制,是指高校学生在参与公共事务行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构成要素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影响的组合,通过此机制,高校学生的利益和诉求能够表达并体现在高校的各项政策中。通过创设这样一个利益平衡的双赢的公共参与机制,一方面,学生的合理诉求能够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学校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得到提高。反之,如果高校的公共参与机制不能提供一个诉求表达的合理空间,学生就可能通过集会、消极应对等形式来表达。

今天,高校的公共参与机制未充分满足学生的参与诉求。首先,学校组织制度不完善。学校往往没有形成完备的规章制度以支持学生公共参与,学生组织参与公共事务流于形式,缺乏深度参与,很多时候仅仅是任务的执行者。[12]其次,国家法律制度和机制不健全。相对于发达国家完善而严密的公共参与法律体系,我国公共参与法律制度和机制还不健全,立法的层次还不高,管理比较粗放,与其他法规衔接性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这些因素都促成了高校学生公共参与意识的缺失。

3.高校人才培养中公共参与要素的缺失

高校人才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的指针,从总体上规划设计人才培养类型、规格、层次和标准,集中反映学校办学价值取向、根本理念和特色等。[13]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设置直接影响到学生公共参与意识的培养,虽然已经从一个接受基础教育的中学生转变成一个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但高校学生更多还沉浸在受教育者这一社会角色中,高校应该把公共参与元素融入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渗透到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培育学生积极、理性、有效的参与意识。

从当前的教育实践来看,高校虽然在一些教育环节给予了学生公共参与的空间,但学生公共参与并没有明确反映到高校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高校人才培养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模式、教学评价等主要围绕学生学业水平、科研水平、职业能力等目标展开,[14]虽然少数培养方案有社团活动、社会服务等公共参与的内容,但无论是从深度上还是从广度上都不能完成公共参与意识和能力培养的任务。

三、高校学生公共参与意识的培育对策

大学时代是青年人融入社会之前自我精神结构固化的重要阶段,高校学生作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年龄特征、心理特征、学识能力、社会地位及历史使命等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公共参与意识的培育具有其独特性。

(一)构建参与型课堂教学模式

在大学阶段,课堂作为学生学习的重要场域,对学生影响较大,因此,课堂教学作为培育学生公共参与意识的主要途径,其主要的方式是构建参与型课堂教学模式。首先,课堂应该变成公共参与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师生不再是主客二分,而是作为双主体,共同参与到从教学目标的制定、教学方法的选择到教学评价的实施等整个教学环节。其次,教学过程应该变成公共参与的过程。教学过程不是教师改造学生的过程,而是师生共同建构知识、共同成长、共谋公共福祉、共同参与的过程。最后,教材知识应该被视为公共参与的平台或工具。教材不是真理的代言者,而是师生交流的材料;教学不是为了灌输教材,而是为了丰富学生的个性;知识不是凝固的,而是主动建构的。通过构建参与型课堂模式,学生在获得知识、提升能力的过程中不断增强公共参与的意识。

(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

“大学乃天下之公器”,但是目前,大学的“公”更多体现在其作为自上而下行政体制中的一环,体现为行政体制的贯彻,而不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公共参与、公共服务行为的培育和倡导来实现。在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培育学生的公共参与意识,是大学之为“天下公器”的应有之意。

高校学生参与社会服务指高校学生以“准知识分子”的身份,以组织或非组织形式参与社会活动、服务社会、以争取社会认同的活动。高校可以通过丰富服务内容、建立长效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等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社会服务。首先,丰富社会服务的内容。不断扩展社会服务的范围,促使社会服务从简单的观察、参观、访问等活动发展到参与程度更深的定向社会调查、咨询服务、定点科技文化服务、希望工程和社会性劳动等,从而提高社会参与度。其次,提升高校学生社会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使高校学生的公共服务因其专业知识、能力素养而呈现出独特价值,提高社会服务的影响和效果。

(三)建立完善的公共参与机制

健全公共参与组织机构、完善公共参与体系,公共参与模式要从传统威权制向合作与信任模式转化。

首先,建立形式多样的学生组织。目前高校学生组织名称各异,我国目前比较普遍的学生组织是学生会,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高校的学生组织形式则呈现多样化。参与大学治理的学生组织在美国肯尼索州立大学等高校被称为学生治理联合会;在圣芭芭拉城市学院等高校,学生正式组织称为学生评议会;美国几乎所有大学都设董事会并吸收学生加入,它是美国大学普遍设立的内部最高权力机构,是美国大学法定的“拥有者”和大学治理的最高权力机构。[15]这些学生组织是公共参与机制的基础,因此,培育学生的公共参与意识首先必须健全学生公共参与的组织机构。

其次,建立推动各类组织运行的机制。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包括定期会议制度、经费补充制度等;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学生公共参与的内容,确保学生参与大学内部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生活和学习活动等并提出决策建议。进一步拓宽公共参与渠道,包括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创新公共参与方式,包括座谈会、听证会、对话会、评议会、民意测验、网络调查、民主投票等;完善公共参与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决策公示制度、决策审计制度等。

高校学生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高校学生的公共参与机制在参与内容、途径和方式等方面有着与社会其他群体不同的设计,因为高校学生并未成熟到有能力参与管理决策并承受决策结果,且在校时间较短,不能进行可持续性的决策并负责。[12]所以,高校学生的公共参与机制的设计需要体现较强的特殊性和针对性。

(四)营造参与型的校园文化氛围

参与型的校园文化氛围主要表现为公共参与过程中信息传输的开放性和对弱势群体的补偿。

首先,保证信息传输的开放性。一方面,满足高校学生的“知情权”。对于重大事务,高校管理者及行政人员须及时向学生通报,同时接受学生的质询。另一方面,高校也要通过各种渠道,倾听学生的声音,扩大学生公民的“参与权”。

其次,保障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实施“权力依赖救济”政策,给公共参与活动最不利者以补偿[2],实施“逆向歧视”与“反向优待”政策。“逆向歧视”是对一些强势群体的特殊对待,降低他们参与的影响力,避免他们利用自己的优势产生话语权;“反向优待”是对一些弱势群体采取特殊措施,提高他们的影响力,避免他们由于自己的弱势而失去话语权。[16]“参与救济”可以有效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和公共参与氛围,从而保证公共参与对高校各阶层学生都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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